这个问题,到现在为止没有定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认为应该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责任。但绝大部分学者认为,被告人只要能证明自己可能受到刑讯逼供,就满足了这个证明 对自己的案件结局拥有处分权,这一点有点象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自认可以终结程序,具有终结效力。以美国为例,案件侦查完毕起诉到法院,法官首先要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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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存在差异,故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德国和法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对采用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均未直接予以规定,只是在有关判例和证据理论 正义的前提下,必须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以便在某种程度上保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平衡。鉴于此,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借鉴美国所设置的几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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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相比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职权干预的弱化以及相应的当事人处分权的强化。例如,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方式,由法院以 专业法律知识和询问技巧,对于哪些事实需要由举证,哪些事实不需要举证并不清楚,日本又是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证明责任的国家,当事人一般不大可能掌握如此复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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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书,第2、15页。 [20]即控诉式与纠问式的混合。详细论述参见汪纲翔: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载《政治与法律》1982年 第2期。 [21] 后刑事诉讼法的混合物。详细讨 论可参见 [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一6页。 [82]斯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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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角度,对此类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合并诉讼标的额之和确定管辖的方法。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06条规定,在反诉或诉的扩张中提出属于州法院管辖的请求 的目的。(3)将是否属于规避级别管辖的举证责任交由变更诉讼标的额的一方当事人。如其不能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变更诉讼标的数额的,则视为无正当理由变更,按规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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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瓶颈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诉讼程序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有必要予以完善。为此,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目前 审判中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所有定案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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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源于德国的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由于罗森贝克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的事实要件举证,会使处于弱者的当事人 因此,对于一些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在现代许多国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便弥补了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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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 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有四点:1、当事人地位平等2、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3、法院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4、诉讼应当公正[7]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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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证据制度本身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因而作为核心中之核心的举证责任制度的改革必然会进一步牵涉到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相互关系,以及质证 制度的通行做法。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自1877年颁布实施至1999年底,共经历了95次修改。「36」法国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时,先后于1971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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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盖然性标准主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向法官承担说服责任,只要当事人通过庭审活动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法官 观察、分析举证责任分配,19世纪以来,德国学者创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则另辟蹊径,将审理终结时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与法院在此情况下如何适用民事实体法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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