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是自由的,应当获得社会的正面评价,反之则应当受到负面评价。所以当行为人有过错,即未能按照理性的要求而行为时,则需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利 理由在于:1.数据容易取得;2.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和交通的便利,使得商品流通和被害人的活动范围极为广泛,直接有关的数据难以取得;3.即便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各地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2451.html -
了解详情
、出于毁灭证据、杀人灭口动机的,均应酌定从重处罚。而对于哪些基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出于义愤而产生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激情犯罪案件,应酌定从轻 ,在此背景下,进一步探讨我国刑罚制度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制度意义重大,很有必要。 (作者单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欢迎访问楚天损害赔偿网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053.html -
了解详情
款规定,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两款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都是 能肯定移置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杀人罪;积极移置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危险升高甚至降低危险的,通常应否定移置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7203.html -
了解详情
] 任何国家的侵权责任法皆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因权益受侵害而生的损害究应由被害人承担,抑或使加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此点,各国法律原则是相同的,即 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中,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却是贯串始终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2472.html -
了解详情
在最终责任层面,产品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须产品存在缺陷;而产品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则须有过错。如果产品代言人参与其中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将与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一起构成三 其损害全部之责任。至造意人及帮助人,应视为共同加害人,始足以保护被害人之利益。其因数人之侵权行为,生共同之损害时(即结果共同)亦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3365.html -
了解详情
人虽无过失而应负责,势必导致工业不振,商业停顿,经济不景气,其结果对被害人亦会产生严重不利益。德国民法典对雇佣人责任适用过失推定主义,无需受害人举证, 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从事的活动不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只有受雇人主观有过错,才能发生雇佣人责任。(房绍坤《论雇佣人的民事责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5957.html -
了解详情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第一序位的赔偿义务。 ,可以通过国家法律的规定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二、应当赋予被害人直接请求权 笔者认为,赋予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0063.html -
了解详情
判决书重申这一立场。 参考上述立场,可以认为,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对于被害人所受损害,所以应负连带责任,系因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连性。所谓 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适当警示作用,可以规定监护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2)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6853.html -
了解详情
,但谁为实际加害者无法查清;⑷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共同过错,但实际致害人本身须有过错。[44]二、杨立新的四要件说杨立新认为共同 正义。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实际加害人不明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使得被害人能够得到损害赔偿,从而平衡无辜受害人与无辜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共同危险行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0706.html -
了解详情
也有过错。[23]人在自己危险中的行动需自负责任。在受害人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应自己承担自己造成的损失,如果将这种损失转嫁给别人,对加害人是不 而牺牲了无辜行为人的利益。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人,是为保护被害人,法律拟制为共同加害人。[40]有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利益取舍与行为关联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0705.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