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内容,只不过建设用地都是国家所有,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而已,为什么要分开规定。而且在抵押权一章中规定建设用地可以设定抵押,而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就是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使该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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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适法的权利。各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是承认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著例;就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言,各国虽立法态度不一致,但为保护善意第三 物权法体系,承认其效力。在我国台湾实务上,即对最高额抵押的从属性从宽解释为仍然属于台湾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抵押权的一种,而承认其合法性。 笔者有疑义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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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所有权。占有质后来发展为质权制度,抵押占有质后来发展为抵押权制度。日尔曼法上所有质之后出现了占有质属于不动产质权,后来又出现了不以移转不动产的占有 情形。只有标的物为动产时,才可能发生设定人处分标的物的情形,这时,如果存在善意取得,则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第二、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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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法上的原因,如税收、没收、罚款强制执行等,也可能是私法上的原因,如债权行为、善意取得、先占取得、时效取得等。可能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也可能 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买卖,赠予,遗赠,互易,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设定合同,抵押权、质押权设立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同,抛弃等。法律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5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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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法上的原因,如税收、没收、罚款强制执行等,也可能是私法上的原因,如债权行为、善意取得、先占取得、时效取得等。可能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也可能 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买卖,赠予,遗赠,互易,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设定合同,抵押权、质押权设立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同,抛弃等。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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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理举证表明自己实际控制着标的物即可,但若想发生无可争议的权利变动效果,常常要证明是长期、自主、善意占有,说来简单,但实践中若想真正充分证明此点, 人的债权仅仅是100万元,但是他却可以使得每一个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人都人人自危。[36]对此,笔者的回应是:这恰恰是笔者在制度设计时允许保证人自主选择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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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形式由法律加以规定。大陆法由于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动产和不动产,因而原则上不承认动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尽管此种做法在体系上是非常完整的, 合同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利用抵押合同进行违法行为,又有利于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实现,因为经过登记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登记制度符合现代经济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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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于需役地,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存续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同其命运,与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从属于主债权而 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登记办法》第37 条规定,在土地上设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367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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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规定,也部分地体现了该制度。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了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包括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有处分权人之处。当然,如果留置权人不知情而与债务人(无处分权)达成协议,有所有权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第106条第1款) ,也可因此而取得所有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20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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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占有人物上请求权),主要系来自罗马法之占有制度……反之,权利推定与善意取得主要是继承日耳曼法之占有与日耳曼法之法理”。[3](P485)当然,对于罗马 将可能因为其动产上的善意占有而失去孳息甚至物损毁时的赔偿等利益,如此如果该动产价值巨大将造成动产权利人的重大损失;而由于不动产上不产生占有权利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9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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