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又不发生。所以,他在对实体法进行分析时,常常以原则与例外为标准来识别这两类规范。[12](德)汉斯一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276。[13]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原则上应当拟制该事实不存在,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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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并实现预定的目标。淡化模式论,注重程序内容的研究,应该是对模式论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5} (P27) 4.诉讼模式与法官素质协调论。李浩教授认为, 民事诉讼法中。不过,德国民事诉讼法这种变化只是一种量的变化,法官仍然不能依职权独立收集和提出证据,法官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依然要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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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欺骗自己。而诉讼欺诈中,被害人对于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情况是心知肚明的,其主观上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第四,被害人交付财产时的主观意志 行为构成手段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7。 [注释]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项规定:对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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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审查,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经审查鉴定结论确有错误,一般应交相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其自行纠正。 (二)诉讼内鉴定与诉讼 审判认定的关系,将本应由法院审查、判断和认定的事实交由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去判断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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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法定程序或实体错误时,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虽然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由于过去对该权利的性质 具体比例存有争议的,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2、原判决、裁定文书在认定事实、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主文正确或基本正确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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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自主决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担。 我国亦采用此种做法,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在争议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这也是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相对于一般而言的特殊,便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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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的监督,理由如下: (1)从法官在调解中的行为性质及实践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 。因此,可以方式多样,形式灵活,而程序要求则相应减弱。不必遵循一定的步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也不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三段论式的推理和论证。美国学者戈尔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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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论证,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反映不出案件的事实与适用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 4、认定事实部分没有充分体现或缺少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情况。 。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写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判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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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委屈将被迅速排遣,心灵伤害得到极大舒缓。如果被告人在沟通过程中能坦言错误,真诚致歉,对被害人的精神恢复将产生巨大疗伤作用。同时被告人通过沟通亦能 机关,也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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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委屈将被迅速排遣,心灵伤害得到极大舒缓。如果被告人在沟通过程中能坦言错误,真诚致歉,对被害人的精神恢复将产生巨大疗伤作用。同时被告人通过沟通亦能 机关,也不包括人民检察院。这里的民事诉讼虽然是附带的,但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主管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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