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应进行公示。交付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除抵押权以外)变动过程的生效要件,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约束 逻辑起点,以登记功能之实现-“善意取得”为其最终归宿。它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以换取交易安全价值的实现。三、如何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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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法上的原因,如税收、没收、罚款强制执行等,也可能是私法上的原因,如债权行为、善意取得、先占取得、时效取得等。可能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也可能 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买卖,赠予,遗赠,互易,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设定合同,抵押权、质押权设立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同,抛弃等。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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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只不过建设用地都是国家所有,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而已,为什么要分开规定。而且在抵押权一章中规定建设用地可以设定抵押,而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就是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使该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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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适法的权利。各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是承认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著例;就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言,各国虽立法态度不一致,但为保护善意第三 物权法体系,承认其效力。在我国台湾实务上,即对最高额抵押的从属性从宽解释为仍然属于台湾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抵押权的一种,而承认其合法性。 笔者有疑义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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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所有权。占有质后来发展为质权制度,抵押占有质后来发展为抵押权制度。日尔曼法上所有质之后出现了占有质属于不动产质权,后来又出现了不以移转不动产的占有 情形。只有标的物为动产时,才可能发生设定人处分标的物的情形,这时,如果存在善意取得,则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第二、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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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手又完成过户手续的话,基于前手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后手取得所有权可以请求交付车辆,或是该车要负担抵押权。而前手只能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基于 取得车辆的所有权?笔者认为买受人要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关键要看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对于动产或不动产,如果占有人或是出让人无处置权,而买受人要取得所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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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 》用6个条文,形成对善意取得适用的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 到底什么算适用善意取得?新《司法解释》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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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告的登记后,就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房屋的购买人和抵押权人等。 三是离婚时婚姻住宅的分割与分配。在英美法系,夫妻离婚时,婚姻住宅的分割与 倾向。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了明确的肯定。[19]以此推论,在夫妻一方处分属于个人的婚姻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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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所作的规定;第三,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相关规定。[23]至于否定说的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 33]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要件:一、受让财产时具有主观善意;二、受让价格合理:三、受让的动产已经交付,受让的不动产已办理移转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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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只是条件不同而已。物权法规定之物权成立条件更主要理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如抵押权的设定,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不登记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效力,也即是如此。 以恢复原状。当然,如果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丙并取得登记,那么为了保护丙对登记簿的善意信赖,可以否定甲的撤销权。 总之,一旦我们承认物权必须公示才具有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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