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的人名誉。 虐童案件中确实存在对幼童暴力相加的情况,但是,这种暴力通常以惩罚、教训(个别情况下可能以取乐)为 人认为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且不可容忍;科处该行为符合刑罚目的;遏制该行为不会牵制并压制社会欢迎的行为;能够对该行为进行公正的、无差别的处理;通过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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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权就其承受的“疼痛”和“痛苦”请求损害赔偿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是可以获得金钱赔偿的。现在的趋势是,尽管不同的法律体系对“疼痛和痛苦 自然也就无赔偿之必要。另外,在受害人成为植物人的情况下,英国法院一般不会裁定“疼痛和痛苦”的损害赔偿金。因为植物人无法感知“疼痛”和“痛苦”,因此也无需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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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特权,也因负担事案解明义务之不作为义务而不能阻举证人提出证据。 当秘密所有人为第三人,他会援引可能拥有的特权排除举证人提出证据。 利益于诉讼中予以保护都是为了实现诉权保障中的权利有效保护。社会生活多样性和法律规范有限性的老生常谈提醒我们,对“形式精确”[16]的无谓追求只能让制度止步不前,尊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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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指导刑法适用,必然推动刑法迈向不确定性。所谓对制度或秩序的破坏,实践中多半会成为强权者发动惩罚的藉口。 从动态发展的眼光看,任何秩序都存在惰性与滞后性。社会 上,如果没有近代法学思想家以自然法为根基展开对实定法(即法律)的反思、批判与嘲笑,就不会由近代法治社会的诞生。自古以来,法被认为是善良与公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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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也不会因为刑罚残酷而不去实施犯罪,往往是激愤或认为能够侥幸逃脱刑罚的惩罚促使其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当其他法律难以规范 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J].当代法学,2006,1. [2]彭剑鸣.刑法不能承受之重从《刑法修正案(八)》入手[J].政法论丛,2012,6. [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0863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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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牢房里长久地蹲着,还是日复一日的在一个封闭的大院里坐着,我想滋味都不会好受,都是人身自由的丧失。关于自由,匈牙利诗人斐多菲有一首著名的诗篇:生命 对社会他人造成的危害将使犯罪的人的良知承受着永远的折磨。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法律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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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也不会因为刑罚残酷而不去实施犯罪,往往是激愤或认为能够侥幸逃脱刑罚的惩罚促使其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当其他法律难以规范 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J].当代法学,2006,1. [2]彭剑鸣.刑法不能承受之重从《刑法修正案(八)》入手[J].政法论丛,20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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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风险犯就应当受到处罚,法律设定本身即是处罚风险犯正当性的源泉。 德国刑法学家施特拉腾韦特等也对法益理论表示怀疑。他认为,目前没有一个可以普遍适用 差别性考察,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由于行政法上的处罚相对轻微,对人身自由不会采用太严厉制裁措施,因此,纵使在统一标准下命中失误,行为人实质上并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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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缺乏、法庭审判技巧的缺乏和法律地位的尴尬,也无法向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证人出庭充其量只能起一个当庭对质的作用。这样就不会有公正、公平的审 判, 有过错的,应当在费用问题上对有过错并通过诉讼来进行对抗的败诉方进行必要的惩罚,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也 符合“公正、公平、公开”、“司法为民”等现代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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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以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4] 罪刑法 了罪刑均衡的思想,指出:对于违犯任何法律的惩罚应与犯法行为相符。[16]在中国,最先阐发罪刑均衡思想的是战国时期的墨子,他提出罚必当暴的理论,恰当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40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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