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罹于消灭时效。例如,尤吉阿(Guillouard)说:“质物在债权人占有期间,债权并不因消灭时效的完成而消灭。因为,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使债权人占有质物的 予以检讨。我认为,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其他权利移转型担保(如让与担保)权所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如均认为这些担保(物)权不随同消灭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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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将其置于合同责任制度的辅助地位。总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合同责任制度是相对独立、相辅相成地对债权人的利益发挥保障作用的,二者不能 侵害债权的情况下,甚至也是受害者,故而不能让债务人承担责任。2.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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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必要,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日本不动产质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债权之优先受偿,所以于不动产质权上有关抵押权之规定得为准用(注:日本民法典, 物[2]. 台湾“民法”第926条规定了找贴及其次数。 出典人于典权存续中,表示让与典物所有权于典权人者,典权人得按时价找贴取得典物所有权。前项找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5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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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18世纪末叶以来,所谓“自然法法典编纂”之后产生的各种法典,与此前的那些将现有法律资源加以集成和改造的所谓“罗马法复兴”已经大异其趣了。 行为存在于民法的所有分编中,包含了各类性质各异的行为,如订立债务合同、债权让与、物之所有权移转、订立婚约和缔结婚姻、成立遗嘱等。德国学者梅迪库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4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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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18世纪末叶以来,所谓“自然法法典编纂”之后产生的各种法典,与此前的那些将现有法律资源加以集成和改造的所谓“罗马法复兴”已经大异其趣了。 行为存在于民法的所有分编中,包含了各类性质各异的行为,如订立债务合同、债权让与、物之所有权移转、订立婚约和缔结婚姻、成立遗嘱等。德国学者梅迪库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2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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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对外效力” ,“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其目的是通过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尽管“罗马法和德国法均未承认此制”,但“ 克服债权的平等性,并使该特定债权摆脱税收等优先权的影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所设定的物权可为所有权(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可为抵押权、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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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种做法以德国为代表。此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就不动产的买卖达成让与合意,仅仅只是债权行为,并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物权变动还必须从事交付、登记行为 强制性、普遍性,由此产生的登记簿也就具有能够公示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在登记权利与实际权利不一致情形下,法律优先保护登记权利。因此只有实行强制登记制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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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中,《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在国外立法中,所有权保留与让与担保制度共同组成非典型担保的两种主要形式。由于我国立法中严禁流质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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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非无可商,我们就没有理由不慎重对待了。(14) 如果认可物债二分,那么,债权(对人权)的客体就不会直接存在于特定的“物”上,而只能是“另一人积极的 公示原则乃为动态的物权变动而设,其主要效力亦理当发生于物权变动场合,即,物权让与效力位居物权公示各项效力之首。至于静态的权利推定效力,其发生原理则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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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发起人进行追责, 这是确保债券发起人履行自身责任的有效路径。 三、结语 综上所述, 虽然债权出资一直面临着分歧与争议, 并且会为公司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 但是在《公司法》没有反对的基础上, 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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