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任,还要令首要分子对没有指挥、参与且完全不知情的犯罪事实负责。如此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罚范围,是因为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 .新世纪周刊,2013,(51):23. [15]托斯滕佩尔松.政府治理改革什么?[J].新世纪周刊,2013,(50):90. [16]狄恩普鲁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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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惩罚什么不应该惩罚什么,以使法益概念不至于软弱无力。然而,即使是罗克辛,充其量也只是坚持批判的姿态,因为德国刑事制定法中所有的犯罪都通过了他的法 语而被把握。{72}可见,当代法益论对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机能的强调,凸显的是法益不再具有超脱于实证法的性质的事实。在此种意义上,对作为构成要件解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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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不可能是危害行为,那么,它是什么呢?它还是行为吗?它真的是客观上已然发生的行为吗?对此,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 客观要件中的行为应是不带社会性质、价值评价的东西。危害行为(即本文所指的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属于客观的范畴,用以表示犯罪客观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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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承认我国刑法中存在某些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或保安性措施。[6]他们不认可这些措施属于保安处分的主要理由,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做出裁决者也非法院 报应刑为基本特征。相对主义刑罚观兴起后,人们认为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未来实现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将两种刑罚观加以综合、折中的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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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承认我国刑法中存在某些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或保安性措施。⑹他们不认可这些措施属于保安处分的主要理由,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做出裁决者也非法院。⑺ 报应刑为基本特征。相对主义刑罚观兴起后,人们认为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未来实现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将两种刑罚观加以综合、折中的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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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两种性质的问题不加区分一并规定吧? 小结前述观点: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种已经犯罪的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宽大为怀,国家依法 恶劣为基本情节犯,情节较轻为情节减轻犯,那么,没有情节规定的犯罪亦即基本犯罪以什么作为衡量标准呢?刑法总则中第13条但书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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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此,穿梭往返才可能合法合理并得到高度认同。[26]我们相互穿梭为的是什么?又是什么让我们流连忘返?那就是常识、常理、常情!惟有如此,立法包括刑法立法 ,个体与集体类型之间总是或多或少有些分歧,那么这些分歧中就难免带有犯罪的性质。使分歧带上这些性质的,不是分歧本身具有的重要性,而是公众意识给予分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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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的,所以不能因为要着重谴责违反特定义务的人,就将整个犯罪的性质转变为义务犯,从而将原本的犯罪支配者转变为义务犯的共犯。由此可见,根据二者之间可共存的 标准有关,这必然会不当地扩大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程度,使原本属于道德领域的行为进入到刑事法领域。 那么,什么是决定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义务犯的标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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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立法例之下,参与自杀是否可罚?若是可罚,又该如何处罚?这不仅取决于对自杀的法性质的认识本身,而且,与共犯理论息息相关。对此,我国迄今的刑法教义学 的人都难能做到无动于衷。由此看来,法院以被告人邓明建的犯罪动机有值得可宽宥之处等为由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的做法,既合乎法理,也不悖情理,值得赞誉。笔者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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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被害人左手环指第一节闭合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于轻伤,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13](4)被告人朝被害人身上踢一脚, 行为的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有些确实难以认定的案件,应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较轻的犯罪处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312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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