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债权,虽然现代法中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这并不能改变租赁权的债权属性。1、地上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是指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 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问题,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溯及效力问题,所以应理解为物权法生效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出租。 5、分层地上权的规定过于简略,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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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用益或利用质押,类似法国、意大利及日本的不动产质的典权,将来无论是在我国农村还是城市,都必然会愈来愈多的基于现实社会条件而出现,甚至还要比担保用益在 认为即使将来要是有人拘泥于习惯对房屋设定典权,虽因物权法未有规定而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可以通过认可准用债法关于附赎回特约之买卖的规定而获得妥善解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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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传贳合约交付给租赁人,但是即使不履行这一程序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缔结合同时向房屋主人交付金额的10%这一惯例一直沿袭至今。汉城和地方上对于 不确定性等都极易引发纠纷,且年代久远,举证也比较困难。[43][43] 其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和租赁可在价值上对典权全面替代。典权的担保功能可为抵押权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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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的“不完全所有权”。这主要表现在处分权和收益权方面。我国立法不但禁止集体土地买卖,而且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移,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 性质。(2)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条件下,继续维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会产生难以克服的弊端。其一,承包合同纠纷的易发性与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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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的会造成相当的障碍。比如未来物的买卖(房屋预售),或进口商对尚未买进商品的转卖,依第五十一条都将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相对的,依物权法草案 上独立于原因的债权行为,是为无因原则,具有从属性的抵押权,如果基础的借贷合同无效,则抵押权当然随之消灭。抵押权设定本身需要一个物权行为(即物权法草案第三百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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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贳合约交付给租赁人,但是即使不履行这一程序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缔结合同时向房屋主人交付金额的10%这一惯例一直沿袭至今。汉城和地方上对于 不确定性等都极易引发纠纷,且年代久远,举证也比较困难。[43][43] 其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和租赁可在价值上对典权全面替代。“典权的担保功能可为抵押权所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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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的是,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仅用来指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设立的以建造和保有地上建筑物为目的的权利,也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之上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钾权。第51条规定:房地产抵钾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钾财产。需要拍卖该抵钾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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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行为,但普通百姓作为消费者购买预售的房屋,其只能根据与预售人订立的预售合同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并不能具有排他的效力。虽然我国不动产市场有了巨大的 到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及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与集体所有的现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也可以适用预告登记。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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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采取了向国家交纳农业税的措施(4)。在农村,土改之后,农民依法取得了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经营、买卖或出租(5),但为了鼓励农民自食其力,消除剥削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且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原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见,在所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制度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即出租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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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区及其它土地属于国有的地区,由于土地完全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国由于禁止土地买卖,因此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只能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要 个人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故一般不受国家土地规划的影响。而其它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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