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诈骗罪)。因为,行为人的犯罪预备本来不是确定要犯抢劫罪的,而是具有实行抢劫罪和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两手准备、两种 当场用所带铁锤等对值班人员实施暴力打击,致使一人死亡,另一人重伤。该案中值班人员对冯的捉拿就不是经法律手续的正式逮捕,而是公民对盗窃犯的抓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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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表现,也就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行为正是侵犯了这种或那种社会关系。由于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杀人罪的法定刑明显比故意杀人罪轻,过失重伤罪的法定刑也明显比故意重伤罪轻。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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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因果区别,同时强调自愿介入和非正常或者偶合事件作为否定责任的因素”(注:哈特霍雷诺著:《法律中的因果关系》(英文版),第二编。)。而在英美 送医院抢救行为,当然也就不会发生这次车祸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重伤行为仍然是后面死亡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但是,这一条件对于这一具体死亡结果所实际起的作用是非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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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仅仅是指绑架这一单一行为,那么,绑架勒索罪罪名的确定就缺乏本源上的根据,就是名实不符;(2)虽然刑法第239条未将勒索财物的行为 16周岁时,可以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不宜通过司法解释解决这个立法上的疏漏。司法解释中虽然有扩张解释(即对法律条文作含义范围广于文字所表述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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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单纯逃逸行为有各种表现,情况复杂多样。主要有四种表现:第一、表现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并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己经造成了一定 性质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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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和罪责内容能够根据可考虑的刑法法规之一被详尽地确定。[1] 在刑法典中大量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1)立法通常比较抽象,而司法 ,由于发生了超出基本犯范围的加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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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 臀部连踢三脚。经鉴定,被害人因伤致脾破裂,伤情为重伤。在此案中,致被害人重伤的是甲的刀伤行为,故应认定乙、丙为从犯,且乙、丙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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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是否一定起诉、定罪同样考验司法者的智慧。同时,在争议案件中,如何确定酌定不起诉意见的归属,似应侧重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效果而非适用前提。 【关键词】 的风险分配原则也不足以成为特别法排斥普通法的充分理由,从而,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致一人重伤的场合,尽管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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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接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的受害方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发生打斗时,受到法律追究的只是寻衅滋事的一方,寻衅滋事的受害方通常是作为正当防卫方。当然,实践中也有一方寻衅滋事,另一方聚众斗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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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还可以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定罪量刑有多项以事故责任认定为 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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