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德国民法典问世时,并没有规定缔约过失的一般理论,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得到了承认。[16]不过,随着判例学说的发展和诚信原则的广泛适用,缔约过失制度已经成了一个 理论作为论据,来证明契约正一步步的走向死亡。因为对于契约法适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就和侵权行为法上的利益赔偿的要求是相同的,所以吉尔莫认为,契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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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对此,传统理论在两个层面上存有错误。一是在不同归责原则的各自领域之内,无视归责性程度对责任的精细影响。过错责任中,过错程度仅在非常有限的空间内,影响责任 更高一些,在本人归责性较低时,会倾向于仅课以赔偿信赖利益之责任。而商法中对归责性程度的要求有所降低,学者指出,商法中,以可归责于自己的方式引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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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对此,传统理论在两个层面上存有错误。一是在不同归责原则的各自领域之内,无视归责性程度对责任的精细影响。过错责任中,过错程度仅在非常有限的空间内,影响责任 更高一些,在本人归责性较低时,会倾向于仅课以赔偿信赖利益之责任。而商法中对归责性程度的要求有所降低,学者指出,商法中,以可归责于自己的方式引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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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定只能是积极推定,故此动产善意取得只能保护取得人的积极信赖,即当取得人相信动产的占有人为所有人、用益权人或质权人,即便该 与诱因原则为共同的理论基础,所以取得人不应过分信赖“占有”这一权利外观,还应当尽到适当的审查义务(Nachpruefungspflicht),故此对其善意与否应提出更高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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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我们可以叫做期待利益(the ex-pectation interest) 。”{24}富勒的信赖理论的提出,使“信赖”的保护到达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允诺禁反言规制中 -243页。 {22}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契约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为避免严格约因主义的适用而创之特殊救济性法则,依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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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一样关涉法律上权益变动,而情谊行为具有间接确认权益变动结果的规范效果(即情谊行为人不得要求返还其所给付之物或补偿其价值),因此无法不将情谊 ,将缔约过失原理一般化为信赖责任的法律基础应属妥当:类似合同的特别约束关系产生依诚信原则确立的损害赔偿义务。[25] 二是情谊关系中的保护义务与合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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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蜡封形式,一项允诺方可以被执行。当契约自由原则成为合同法中占据支配地位的基本原则的时候,绝对的形式主义遭到了质疑和批判。蜡封形式对合同强制力所具有的 外观的信赖而主张合同具有法律强制力显然也是大陆法系信赖法则的要求。 康孟达合伙是有限合伙,康孟达合伙人以金钱、实物或非经营管理性劳务出资,不参与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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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所知,受要约人即可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不过,从信赖理论上讲,受要约人如要求保护其对要约的信赖,仅有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不 的行为。对于此种情况,受要约人对自己信赖行为的证明,是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四不当撤销要约的法律效果 第19条值得探讨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其所言要约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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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 有一定的相互制约。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必须尽诚实信用的先合同义务,而从排除了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上的要求。只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也作出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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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制造商才能诉诸信赖原则的保护,免除自己对其他分工者产品品质的监督义务:第一,原料供应商等其他分工者,必须是经 醒目的方式进行标注,特别是对消费者的健康有直接影响的药品的副作用,下面这种常见的告知形式不能认为符合刑法规范的要求,即便是向消费者发出了有危险的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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