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大幅度提高法定刑,认为现行法定刑远达不到惩治犯罪的需要,应当参照贪污罪量刑处罚。(2)主张完全废除现有法定刑设置,重新设置罪名和 载古月论文网, 2004年11月21日. 8. 武彬: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载法律图书馆, 2005年1月9日. 二、著作类 1. 张明楷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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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有明确答案。该意见共4条 案例的处理原则完全可以适用于现有案件。小金库资金系违法所得,当然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请示问题迎刃而解。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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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该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追究其妨害清算罪,公司尚未进入清算程序;追究其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也都有法律上这方面或那方面的障碍。 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年版,第342 页、第341 页。 9 参见林维著:《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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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他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相反,对犯罪人处以管制或拘役就足以适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心理的刑罚感受性,却对他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不仅会造成人力、 ,而且还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为主是目的,后者为次是手段)。[⑨]笔者认为,就两罪的普遍性而言,相同数额的贪污罪必然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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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贪污罪的客体是职务的廉洁性和单位财产所有权,票据诈骗罪的客体是票据信用和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如果依据法益标准说,两个犯罪共有三个客体, ,二者具有牵连关系,但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都是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具有客体的重合性,宜认定为吸收犯;为了绑架而盗窃汽车,两个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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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选择。另一种是司法机关手头已经掌握了贪官的许多犯罪事实,以现有的证据足以将贪官治重罪(甚至死罪),这也已经能向社会交待了,因此就 退职后取回,只要没有证据,就可高枕无忧,颐养天年。 (二)关于财产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依据在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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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之1规定的情形,应无本法条之适用余地。 2、犯罪主体为犯贪污罪第4条至第6条之被告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贪污治罪条例所称之公务员,即刑法第10 〉,《月旦法学杂志第164期》(2009年1月)。李圣杰着,〈洗钱行为的认定〉,《台湾本土法学第85期》(2006年8月)。李圣杰着,〈洗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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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没有证据,就可高枕无忧,颐养天年。 (二)关于财产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依据在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 政策相悖,容易产生规避法律的行为。被告人的巨额财产可能是其贪污、受贿犯罪所得,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犯罪分子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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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实现赔付。此案按照保险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论处,存在争议。分析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行为人并没有实施五种法定行为方式之一(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 对国家工作人员规定贪污罪,而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规定职务侵占罪。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的,如何认定?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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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二百七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吸收《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相关内容,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非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资金 中客观存在的许多公司公私性质不分、难分;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是公是私性质的认定;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简直无法“正确”处理等一系列老大难问题均可得到较好地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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