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公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权利,现行法规定其公示方法为登记 [21],《物权法》作了相同的规定 [22]。法律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作了要求,现实 刚飞:《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制度的法律思考》,《大众科技》2008年第8期。 [13] 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主要采纳了土地和建筑物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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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的。[7]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承认,则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29年制定旧中国民法时,关于抵押权制度的设计完全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的, 主义,解释上亦认为,此项作为对抗要件之登记,不具有公信力。[21]这样,在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就出现了同一种类的物权,公示方法相同,公示效力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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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远不够科学完善,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必要的。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普遍的法制意识增强,不动产无权处分的发生可能减少。但即便如此,法律也没有完全 ,不得请求返还。”[28]不仅如此,在有关这些条文的说明中还明确指出“标的物须为动产”。这种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在学理上植根于民法社会本位,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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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动作用,会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 不动产 善意取得 中国法治 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但通过民事特别法和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例 民法典》第2279条,日本民法典192条等,在这里我们要看到一个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同和他们在其他立法上的补充问题。英美法日等国家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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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的看法广泛。在弄清物权法基本范畴之后,依科学的物权法法理,对相关的我国物权法基本制度的重新思考是非常必要的。 一、物权法基本范畴分析 物权依其法律性质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当然发生变动,而只能是在动产交付之后或者不动产登记时才发生。这就是说,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物权公示时生效。这是因为,依合同所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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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同时应当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守秘密”的规定有所不妥,理由是:第一,国家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将不动产 详请参阅陈本寒:《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⑤] 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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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动产抵押的立法选择动产抵押制度于罗马法自始有之。[2]自欧陆近代民法法典化运动以来,物权与债权、不动产与动产相区分的理念逐渐明晰,不动产登记制度日益普及和 》 [5]参见陈本寒:《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之规定》,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6]参见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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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二是认为近代以来,由于财产关系和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的变化,土地法的独立,民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达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等,使得取得时效已无存在的必要; 地役权、担保物权部分即可;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法、德、瑞等国的立法、学说与司法实践均承认之。在我国物权法上规定居住权有其必要,我国目前乃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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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制度日益完善,金融体系日益发达,在加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成熟和租赁物权化的趋势,使得需要融资的人,完全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而银行也能够要求设立不动产 的原则思考 由此,我的结论就是:典权制度的存废,在实用主义的立场上,实际是一个历史与现实的事实考察与比较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的立法技术层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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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和农村私有房屋上,而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3]农村里地役权80%-90%都是不登记的,为方便群众,减少成本,通过确认土地之上的 编:《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其中汇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物权法》时所参详的立法资料及其对《物权法(草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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