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侵害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不在此限。破产人在停止支付后、或者破产申请后、或者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所为无偿行为、以及可视为无偿行为的有偿行为,破产 。诸如我国现行破产法所规定之临界期间,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破产程序的临界期间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具有绝对的限制意义,任何人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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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破产企业违反《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 和行为。 3、所谓财产委付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全权人申请或债务人本人作出委付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裁判官则谕令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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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部门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启动撤销程序,追回财产。 对于时间限制,《破产法》根据具体情形规定了三种财产保留期,即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前 也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分析或统计分析,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间。在此六个月期间内的非正当交易行为,由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启动撤销程序,经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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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破产宣告之前。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 好有效地防止第二和第三种非法谋利情况的发生,各国破产法还规定,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被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债权入对破产人发生的债务,以及破产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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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 的保护方式只规定为国家保护。如:被重大误解方撤销权的保护方式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婚姻受胁迫方撤销权的保护方式为提起诉讼或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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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对企业的破产申请,符合破产条件的,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要认真从两个方面审查企业有无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一是审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无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五种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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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破产法》第四十一条针对上述欺诈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该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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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 予债务人脱产或私肥少数债权人之机会,有害债权人公平受偿之精神,故各国多赋予破产管理人以撤销权和否认权,以资救济 [3]。在一些国家,称之为可撤销交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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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由主张资产并购合同无效: 如果被收购公司破产前六个月内进行资产出售且有非正常压价行为,则依据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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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资产并购合同无效: 如果被收购公司破产前六个月内进行资产出售且有非正常压价行为,则依据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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