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还须有公示制度,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债权转让合同不发生对抗债务人的效力。而法律对债权人转让债权应于何时通知及应采何种形式通知未作规定 风险的防范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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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特别规定,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其中,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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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10],英格兰上诉法院认定仲裁条款基于个案,可以具有身份性,但在其后的Shayler v. Woolf一案中[11],英格兰上诉法院则认为仲裁条款不具有身份属性。 即使在单纯的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应强调债权转让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在对方当事人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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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传统民法认为,抵押物所有人就其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权后,仍然可以将其抵押财产让与他人,原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也就是说,抵押人不因抵押权之设定而丧失抵押物 ,虽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也是对抵押人处分权限的限制),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其与他人所订立之债权合同的效力,实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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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受到不能在信托目的之外利用标的物的债权约束,即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是 所有权的让渡+债权的约束。德国学界一直以该说作为通说,判例也以 行为,只有以虚伪表示理论来否定其转移所有权的效力,才能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原为处分权授权的本质,而这样又将使让与担保仍然具有虚伪表示之虞。[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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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得依抵押诉权请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起初承认流质契约的效力,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取得标的物以抵债。后来对流质 产生的契机。在当今德国,实务中存在着为人们广泛接受的所有权担保及债权让与担保。广泛用于商业(仓库中的货物)、工业(机器和生产资料)甚至家庭生活领域(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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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票据质押作了制度设计。然而,它们却对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作了不同规定,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是《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票据法》 上是一种换价权。这也就是说,该权利应当具有让与的可能性和变价的可能性。对于票据这种金钱债权来说,即便是非经背书的质押,质权人仍然可以获得票据的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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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即物权行为,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则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核心要件。在 以受让人善意为其成立要件。何为善意?梁慧星先生认为,善意是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 但是,由于善意、恶意都是当事人的一种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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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失效的影响,受让人纵使知悉基础行为有重大瑕疵,也不动摇让与的 效力。[34]笔者认为,如果不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返还给付物,在保护受让人这点上,中国民法上的 取得债权或智慧财 产权(知识产权),中国台湾民法第294 条第 2项仅就债权让与的处分权有特约限制时,赋予善意 受让人保护;但并未对其他无权让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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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转让时评估不真实,即在不良金融债权处置的评估过程中,漏估、低估债务人的 直接偿付给了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的受让债权数额及债务人的偿付义务则相应减少,而受让人的受让价款亦可按比例减少,但受让人与评估机构串通低值评估债务人偿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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