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和合议庭,以院长的名义发出中止原判决的裁定没有合理的依据。同时,依照法官法的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审理必须是优质的。但现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是由作出生效裁决的法院来受理,笔者认为其做法是不科学的。如前所述,作为同级法院的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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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再审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 一致,不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而由立案庭审查申诉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下达裁定立案,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驳回,有利于把服判息诉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有利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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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会上强调,“合理界定发起再申的理由,是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有限再审的关键。”关于发起再审程序方面的理由应主要有:1.裁判法院无 的类型和范围上基本没有分工。这种功能混同现象使本作为特别程序的再审程序不在“特别”。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再审改革就是要解决这种功能混同现象,区分再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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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也间接造成了学理研究中将“再审程序”混同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局面。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虽然联系密切,但两者之间 ,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就使我国再审程序产生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包含了当事人的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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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释为一种广义上的申诉,而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诉。 为改变这种现状,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将审判监督程序改造为再审程序,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改造 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六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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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为追求所谓公正,无限制地消耗社会财富,也是一种不公正。 四是审级不合理。我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在 ,防止无理缠诉现象的发生。由于申请再审和申诉的后果都可以引发再审程序,但其性质是有区别的。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实践中,对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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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才能对案件重新审理。规定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是合理的、必要的,否则会导致申诉人无理缠诉,任意开启再审 ,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用通知驳回申请。这里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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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5、再审的管辖不明确民事诉讼法第 177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 内审查,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在三个月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是否进入再审程序。就避免了现在存在的当事人反复申诉,很多申诉石沉大海的情况。③完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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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审,原审之诉首先必须要存在,法院自然不能准许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因为再审程序启动后,原审裁判只是暂时中止执行,而民诉法规定的撤诉权仅能 权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必须简要阐述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和撤诉制度的内容。 再审程序是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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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认为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但又找不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对申请人进行解释,导致行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难,造成当事人反复缠诉和越级 进行认真、及时地审查,审查时间以一个月为宜。对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当事人对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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