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得以实现。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仍有许多程序性“规则”缺少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因而当前程序性裁判的范围和效力是有限的,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最后, 的并不多。”[11]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从第191条调整的范围来看,仅限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程序性审查,是法院系统内部在程序上的自我约束。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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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得出结论,上级法院可以随心所欲,愿意提审就提审,愿意指令再审就指令再审,法律在此的立法技术规范,也决不是一个任意性规范,如果是这样的话,得出的结论 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如果原审裁判是一审裁判,应指令再审而不宜提审。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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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了给这种问题留下一定的后路,我国立法确定了审判监督程序,通过这个程序来尽量纠正法律上的错误判决裁定,实现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 2. 救济功能 我国的 也就无从谈起了。刑事诉讼法局限于仅仅将实体违法纳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审范围,重实体而轻程序。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原来是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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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仍在继续。笔者拟以本文提出关于刑事审级制度的渐进行改革思路,与学界商榷,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希望能为立法修改提供参考。 一、中国刑事审 还应当作出如下一些改革: 1.为了避免死刑复核程序与刑事二审程序合二为一,应当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二审程序的后续程序。 2.在死刑复核方式上,为了保障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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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价值。 二、减刑、假释程序立法完善的整体方案设计问题 我国目前关于减刑、假释程序的制度设计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程序的诉讼化特质严重不足,而行政化 ,上一级人民法院必须再次审理。通过再次审理作出的裁定立即生效。上述制度设计使得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与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二审终审制取得了一致。此外,在未来修改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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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些探讨,并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简易程序修改的有关规定作出评价和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一、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 现代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 程序的简化和提速。这也是和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的原理相适应的。对于事实无争议的案件,二审主要采用书面审,只有书面审不容易作出正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733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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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其立法意图是值得肯定的。新法还明确列举了二审开庭的范围,这很可能会导致在二审程序中开庭审理将成为例外,这一点 问题,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将对已决犯进行教育、惩罚、挽救等若干实体法原则规定在了诉讼法当中,而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程序法原则规定不够。对诉讼程序的改造缺乏宏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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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该条规定,一审违反某些程序规则时,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笔者看来,这一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为专门机关违反 其容许之范围,始合意见法则之要求。在未修正前则应从宽解释。[27] 规则加例外的立法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规则加特例;另一种是规则加裁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91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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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某类事件包含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内,立法却未将其包括在内,因此应扩张法律适用范围以涵盖此类事件。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性限缩与扩张除应遵守合宪性原则 必要的司法克制原则之外,还应遵循与规范目的一致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漏洞填补;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98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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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作为其制定根据的《刑事诉讼法》理应旗帜鲜明地把保障人权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 其三,增加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表达了 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可能铸成严重错案,后果不堪设想。譬如最近媒体报道河南某地将一名傻子判刑三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其次,二审程序的上诉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513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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