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 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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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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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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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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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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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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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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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 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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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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