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历史与发展[A].什么是现代商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271. [15]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4. [16]邱本.商土中国及其法治建设[J].法治与社会发展,2004(4):33. [17]赵中孚.商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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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移植和继受的对象应当如何选择?百年来民法典制定的历史已经为我们作出了解答-继受德国的民法理论体系是一更为便捷和科学的途径。从清末制定民法典开始,我们就在继受 教授的《德国物权法》及卡纳里斯教授的《德国商法》等。这些书目的选择涉及到德国民法和商法的各个重要部门,而各作者也是该领域内的翘楚人物,有的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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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第25a条以及商法典原第125a条),而且所有商事企业业主-包括独资商人以及商法中典型的人合公司-从现在起都必须在其商业信函(包括订单)中载明 。新近通过的运输法改革法以及属劳动法领域的、有关商店雇员的规范将转由商法加以规定,此外似乎还应包括销售系统的法律,诸如此类的立法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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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的危险。一旦在一个国家的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形成私法一元化的优势力量,民法包容商法的可能性就会变成现实。 其次,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 。〔12〕不容否认的是,与法国、西班牙等国商人地位弱化的趋势相比,德国商法不但没有迎合这一潮流,反而在法典中强化了商人的地位。但是,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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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制定了商事特别法,还引入了表见商人的概念,这就缓和了德国商法的主观主义色彩;西班牙《商法典》规定了性质相似的交易,允许法官和学者加以 采取主观主义或者客观主义,而是接受主观主义或者客观主义的程度。 与多数欧洲国家的情况相似,法国商法最初也是商人法。法国于1673年颁布了路上贸易法令,延续了以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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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容否认的是,与法国、西班牙等国商人地位弱化的趋势相比,德国商法不但没有迎合这一潮流,反而在法典中强化了商人的地位。但是,应当 18〕。从我国台湾省实现的民商合一体制来看,实际上这种合一的特征只不过是没有形式商法(商法典)存在,而大量的单行商事法规并未被“合一”进去。我们十分认同法国学者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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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符合商事交易要求的特殊物权规则或“商事物权”规则。二、物权法与交易安全(一)德国商法典对动产善意取得的补充规定如前所述,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 2006年2月第2版,第339页。[14]参见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2—643、65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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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冲击了既有的法学思维,涉及到整个法体系重构的重大问题。 而与此同时,早期商法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竞争时期过渡到垄断时期而表现出新的特征。法国、德国的 的名义所从事的交易活动,才是商行为,才具有商事属性(范健编著:《德国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页。)。而在现代社会,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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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符合商事交易要求的特殊物权规则或商事物权规则。 二、物权法与交易安全 (一)德国商法典对动产善意取得的补充规定 如前所述,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 年2月第2版,第339页。 [14]参见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2643、654页。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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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或特殊规定。 (二)我国《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我国《物权法》没有采纳德国法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而是规定了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16];对于保护 年2月第2版,第339页。 [14]参见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2643、654页。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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