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不仅应当在交通事故中适用信赖原则,而且应当在一般过失、特别是被害人或第三人之行动关系着惹起结果之样态中一般过失之认定[2](P142)中广泛适用 路边的观望姿势能够比较容易预见到行人将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场合,就排除了信赖原则的适用。 2.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为老人、幼儿、残疾者或者其他无法期望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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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的驾驶者在操纵汽车时,应当努力注意警戒道路的前方,防危害于未然,乃是其业务上当然的义务。在汽车行驶中,有人横穿马路,渐渐接近时,只鸣笛、减速尚不够, 年版,第239—240、240—241页。),而第一次在认定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信赖原则的,是同年12月20日的判决(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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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一般不审查保险合同,草率地认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即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这实际上剥夺了保险人根据 素质的不高,行人没有意识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生命最大的保护,所以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等情况十分严重,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困难。相比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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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区的行为,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状态,但这一先行行为从其本身意义上说很难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先行行为应当包括合法行为在内。 黄:的确如你所言。先行 形象。 蒋:我想以交通肇事罪这一具体个罪来说明先行行为。比如:被告人驾驶一辆车况不良、无牌照的拖拉机,在乡间公路上行驶,当发现有人横穿马路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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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某酒后12小时左右,驾驶私家车于凌晨1时许在人车稀少的非主干道与横穿马路的行人相刮碰肇事,造成行人轻微伤的后果,经测试,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行为人仍然为之,按第一种观点分析,由此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其就是故意犯罪。很显然,这种观点不能成立。在认定过错时,应重点考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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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姆诉新南威尔士案(Tame v. New South Wales)。[40]案中的原告发生了一起撞车交通事故,警员立即为其进行了血液酒精测量,但却误将其血液 v. Legg)[48]所确立。原告是一位母亲。她目睹女儿在过马路时被被告过失驾驶的汽车撞伤致死,因此遭受精神创伤而提起赔偿之诉。虽然原告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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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断,否则,难以实现实质公正。例如,甲不顾朋友乙的强烈反对,强行牵着乙的A、B两条狗横穿马路,A犬属于拉布拉多名犬价值人民币2万元,B犬 这种条件下的醉酒驾车行为已经大大升高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危险,形成了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生命健康的具体危险,因此,在利益衡量的结果上,其避险行为便无法取得优势地位,进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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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例如,市容卫生法规规定人们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交通法规规定人们出行不得在非人行道处横穿马路。显然,人们去公共场所或在马路边行走无须先经过行政 不佳,会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施放“糖衣炮弹”,将其击倒和拉下水的机会。违法犯罪分子、社会黑恶势力如认定、看准某执法人员是见钱眼开,见利忘义,见色忘乎所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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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上并没有本质分歧。如主张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学者认为,在甲在街上持刀追杀乙,乙仓皇逃跑,在横穿马路时正遇一辆汽车开过来,乙躲避不及,被汽车 视线、道路泥泞影响刹车等),这些都是在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时所要调查的因素,但是,为什么最后仅只将某甲的追赶行为和某丙的汽车肇事行为作为条件加以考虑呢?这中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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