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16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 只是列举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换言之,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出于其他动机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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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6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 只是列举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换言之,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出于其他动机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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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以礼相待,以理服人。而寻衅滋事者则根本无视这些规范,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如果藐视的是其他的、不属于人们日常生活 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者自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填补自己 精神空虚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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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否认陶某此时有正当防卫权,就意味着陶某只能逃避或者忍受徐某继续殴打。然而,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正不得向不正让步,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 认为被害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因而根本不需要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再如,在乙使用木棒殴打甲时,甲夺下木棒的行为,原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样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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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的角度排除其防卫性。因为,从客观上看,互殴的双方都是对他方的殴打行为的反击,容易与正当防卫混为一谈。因此,只有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才能将互殴行为 本案的具体情节又是怎样的呢?通过本案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我们可以还原当时发生殴打的具体细节。 周巧瑜的供述:2012年12月24日晚上9点多钟,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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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分手暴力事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钟某芳,或与申请人钟某芳以及未成年子女陈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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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具体到被监管人死亡事件,此时 的发生。[8] 根据刑法的规定和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及罪数理论,对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或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其伤害或者死亡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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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能。而伤害行为是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或者足以受到损害的行为。18 不过笔者对于殴打与伤害行为之间的界限还是深感困惑。有这样一个案例:两名初二的小男生( 罪定罪处罚。 (二)轻伤的故意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从上述笔者关于具有所谓殴打的故意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结果的也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包括伤害致死)的论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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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父亲手中。这给我们所有家长敲响了警钟。我们在此提醒家长,千万不要殴打孩子,以免酿成悲剧而后悔莫及。 三、常磊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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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⑶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 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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