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伪的情况,或者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陷于错误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交易中的欺诈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制裁不力,约束机制软化。长期以来,我国没有统一的票据法,有关票据方面的法律关系,主要依靠地方法规和各专业银行自行制定的一些规章进行调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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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禁止记载的事项,如附条件的背书记载,或记载有免除担保付款文句时,根据各国票据立法的规定,该有关记载被视为无记载,并不影响有关背书的形式效力,因此也不影响票据 条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根据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如果欠缺绝对记载事项将票据行为无效;而《规定》又规定该绝对记载事项可以事后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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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部分责任说)、和本人无责任说。金额责任说认为,越权代理人应对票据记载的金额承担责任,同时本人即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代理权限范围内的金额承担连带 当被代理人是自然人时,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其责任当然由代理人承担,但代表法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理的责任应该怎样承担呢? 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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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阁(1990年) 176页。 [12]服部荣三手形行为の代理手形法小切手法讲座(1964年) 192页。 [13]前引。 [14]前田庸 法) 第16条第2款。 [25]前引 ,第19页。 [26]我国票据法上作为票据行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签章,在日本票据法上的表述是署名,其条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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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设立的方式并不影响质权的标的。 有人认为,依据《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立票据质押的,质权的标的是一般民事债权。[3]但作者并未对此观点进行论证。不 的效力,而使质押背书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方面,质押背书为当事人意欲通过票据行为的方式设定质权提供了渠道,通过背书的形式设定质权,质权人可以减轻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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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票据法本身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属强行法,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原则上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如汇票必须无条件支付,若附有“货到付款”等条件,则与票据 性质分类和效力分类之间建立一种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也就是说,某一特定性质的票据记载只能发生一种特定的法律效力。建立这样一种性质/效力关联关系既反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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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这非常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认为此规定使票据抗辩的限制形同虚设。[12]有的学者则认为,该条的规定并不是从实质上限制 或对无权代理人的过分信任,如将某预留印鉴交付无权代理人,就会导致无权代理票据行为的发生,而我国《票据法》对此情况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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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上述三说,笔者以为,“折衷说”既坚持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又对票据行为的特殊性予以眷顾,具有更强的可靠性和社会妥当性,不失为是当今最为有力 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如何界分“合理”与“不合理”之疆界,英国汇票和本票法和香港票据条例并未作出具体解释,只是笼笼地规定“属于事实问题”(第20条)。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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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因为,汇票、本票在拒绝证书作成后,或在拒绝证书作成期间届满后的背书 。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特征,即使上述行为人所为票据行为无效,也不影响现持票人的权利。况且票据重在流通,又属文义证券,仅凭证券很难判断行为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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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3)对方当事人不同。付款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是票据第一义务人或者关系人,汇票中承兑人为第一义务人,未承兑的付款人为关系人;本票中出票 行为而生,但汇票中未承兑的付款人或支票中的付款银行并没有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其存在仅仅表明他有付款的资格而非义务。)。根据上文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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