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的内容,刑法规定了四个方面:(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对缓刑犯的管理制度上存在一些漏洞和真空。比如缓刑犯的交接手续、档案、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考验期满后的解除手续等。因此,对于每一个缓刑犯应建立一套跟踪登记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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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及其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 表现材料,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第五百八十一条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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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三十七条 对单处 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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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三十七条对单处 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百四十条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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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第四百三十七条对单处 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第四百四十条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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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三十七条对单处 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百四十条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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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第四百三十七条 对单处 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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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三十七条对单处 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百四十条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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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三十七条 对单处 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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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三十七条对单处 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百四十条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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