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不动产的交易价格,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买卖价格的公允、适当 。这一点与日本完全不同,在下文的立法论考察上也应注意。 三、涤除制度在法国的意义 郎博士认为∶涤除制度从纯理论上看并非妥当,因为抵押权设定后所有权的一部分效力便消失了,所有人照理不能在抵押权的范围内处分权利,但涤除制度却允许抵押权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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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上看,大致可认为是介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间。 4.关于动产抵押权的顺序 抵押权的顺序问题,因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而发生。抵押人以同一财产抵押担保两 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此一规定应当说是符合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其涤除规则的。但传统制度中的抵押权之追及力,仅是针对设有基础登记制度的不动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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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抵押权的效力之所及。(三)抵押权的效力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不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便可以出卖抵押标的物并由卖得 可以强制执行其土地。一般抵押权与土地债务,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第一,土地债务的登记,无须表明有债务及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一般抵押权的设定登记则以被担保债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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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6」其三,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或谓综合论。不少学者在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时,并不单独强调其是指物权 再设定抵押权,反之亦然。依用益物权与抵押权之间关系的通行规则,如果抵押权的实现与典权发生冲突时,应以权利设定之先后确定其效力关系:抵押权若设立在先,而后设立之典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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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义恰在于解决重复抵押引起的抵押权并存及其效力冲突问题。(二)抵押权竞存的类型及其效力关系1.抵押权登记之效力与抵押权竞存之类型物权的设定与变动,以公示为 成立的质权,无论如何,优先于后成立之质权。(注: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324页以下。)对于我国《担保法》中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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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各自的理由不尽相同,对此本文不拟详论。鉴于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赞成物权优先效力的诸观点进行反思和重构,所以下文仍然就认为物权相互间具有优先效力的 设定抵押权之后再设定典权时,由于抵押权和典权分别着眼于房屋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所以两者在性质上可以相容,即在成立上并不相互排斥。但是在实行抵押权的时候,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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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设定后增加的从物,若因此而影响到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时,则抵押权人于实行抵押权时,虽然可以把抵押物与从物一同 第1457号判决:1959年台上字第227号判决。 参考文献: [1]郑玉波。论抵押权之不可分性[A]·郑玉波。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下[C]·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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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对抵押权的期限限制与设立抵押权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物权的变动范畴,都需要以法定的方式对第三人进行公示 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最后还要看到,抵押权的顺序升进主义是符合所有权的弹力性原则。因为抵押权的设定曾经对不动产所有权形成一定的限制,一物之上设立数个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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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6条规定,因某一协议,所有人对债权人负有不让与土地或不再继续设定负担于土地的义务的,该协议无效。对此,德国学者认为,所有权人的更换, 按无效处理没有多大问题[28]。也就是说,《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是将是否经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合同有效与否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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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的上述权利实为抵押权本质上之当然结果,且可依物权优先效力定其效力之先后,应不待法律之明文规定。[5]471准此以解,抵押人并不因为抵押权的设定而丧失抵押物的法律上的处分权,抵押人无须等待抵押关系消灭后再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亦不得因此而主张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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