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澳大利亚联邦《1995年证据法》对此作了规定%[4]。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学理上被称为高度的盖然性,也称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所要求 经验层面上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法律程序重塑的事实;该事实因符合法定的标准而作为定案的依据![6]。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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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逐渐变大。因此,对于间接事实,原则上以没有合理怀疑程度的高度证明为必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间接事实的存在与否各占50%,或是七 9]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 [10]李浩.证明标准新探[J].中国法学,2002,(4):134一138. [11]太田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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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实行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在证据不足或虽有相当数量的证据能证明被告有罪但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实行有利于被告的做法,从而相对提高 程序法[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4. [7]卓翔,欧彦锋.关于诉讼证明标准的若干思考[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874. [8]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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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最低限度是控诉一方必须将所指控的犯罪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则是盖然性的优势,它的英文表达是preponderance of probability。与之并用或换用的词还有许多,如盖然性的平衡(bal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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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和人权保障原则。 (二)国外刑事证据规则的启示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案件有罪判决采取必然的确实心证(freeevaluationofevidencethroughinnerconviction)的证明标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以自由心证为基本原则。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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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证据法上的盖然性概括为:盖然性是指由特定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程度。相应的所谓盖然性规则,是调整盖然性的法律意义及其 中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将人力物力投入到大案要案中,有利于全面提高诉讼效率。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要求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都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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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局限性的。 首先,由于历史的检验通常意味着真凶再现、被害人复活等确实无疑地证明死刑裁判错误的事实、证据的出现,[10]而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很偶然的 相互矛盾的内容。[11] 我们不应再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引以自豪的证明标准,而放弃在相关程序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的努力。[12]为了最大限度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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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形式证据制度)开始在欧洲大陆形成并逐步盛行。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是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取舍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法院裁判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 结束以后制定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非常强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证明标准正式确立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1989年的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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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自由心证;主观确信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共通性主观确信 无论是源生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还是以陪审制和大量证据制度 之主张事实审理者形成的确信度恰高于0.5,[10]即:当审理者对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形成的确信度小于或等于0.5时,被告胜诉;大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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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确信自己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客观真实的时候,是不敢轻易结束证明评价活动的。这样一来,案件的审理期间必然要被延长,甚至出现诉讼程序久拖不决的 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KX181027)。 [1]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在美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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