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补充规定》中将贪污的主体范围,由原为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但是这种做法的一个不利后果是,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等人员的贪污行为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而为职务侵占罪所包容。至此,贪污罪中只剩下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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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 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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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等等。 三、主观特征犯罪心理和动机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 诉讼;后者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两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客体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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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承办人员即持这种观点。事实上,以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定量标准为由否定成立职务侵占罪是最为便捷和稳妥的做法。但在类似案件中,如果数额达到了定罪标准,则行为如何定性 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之外(这与笔者的主张相同),但又认为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相同(这与笔者的主张稍有不同)。参见郭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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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在重庆数额较大的金额是1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的刑事处罚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的区别与联系。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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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 。 侵占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2)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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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五、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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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修路款的行为应当构成贪污罪。 谢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资款的行为应当属于职务侵占罪。所谓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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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⑴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 以 “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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