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诈骗、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不法取得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不可能再次据为己有,因此侵占罪的制定并不是在对于不法取得财产行为的后续的处分行为加以处罚,所以前述不法取得 A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但B持有枪支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作者简介】 贾学胜,单位为暨南大学。 【注释】 [1]参见:周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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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到一支枪,然后放到家里半年有余,即使其后来将枪支上缴,仍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主动上缴枪支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对于定罪并无意义。 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确定则又成为非常困难的事情,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寻找持有型犯罪的义务来源并非易事,甚至不可能。{12}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员200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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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到一支枪,然后放到家里半年有余,即使其后来将枪支上缴,仍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主动上缴枪支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对于定罪并无意义。 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确定则又成为非常困难的事情,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寻找持有型犯罪的义务来源并非易事,甚至不可能。{12}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员200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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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客体大致有三种看法。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为非法持有、收藏枪支、弹药罪被载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其直接客体应与作为同类 相互作用时就具有了危险性,从而形成人们的需要与危险的矛盾关系;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对枪支、弹药有效的管理,才能化险为夷,满足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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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10 陈某某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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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违法性体现为规范违反。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前文已分析,非法持有枪支并不一定会危害公共安全,即这里并不一定存在法益 予以类型化,从而创设出类型化的公共安全。例如,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将某一类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类型化为重大责任事故,如此一来,只要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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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反抗。 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 ,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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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反抗。 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 ,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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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反抗。 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 ,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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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反抗。 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 ,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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