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的成立(或可罚性)是否从属于正犯的实行,以及从属之正犯应具备何种条件。共犯从属性理论包括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两方面内容,实行从属性说和限制从属性 的意思,而不是由另一方教唆引起,所以应适用帮助教唆、帮助帮助的情形处理。 间接或连锁共犯的法律性质与应否处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台湾学者韩忠谟将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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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于社会评价的构成要件要素,则侵犯隐私罪似乎应进入刑法立法未来完善的视野。而在现行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侵犯隐私罪的情况下,其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 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页。 {4}王昭振:《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刑法内涵与类型》,载《法学评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946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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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于社会评价的构成要件要素,则侵犯隐私罪似乎应进入刑法立法未来完善的视野。而在现行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侵犯隐私罪的情况下,其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 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1页。 {4}王昭振:《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刑法内涵与类型》,载《法学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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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使生活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保持距离,对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成立条件做抽象的思考。由于刑法规定必须相对具体地规制各种事实构成(构成要件),惩罚的法律结果命令与其相连 学派,完全不可能折中;即便理论上硬性提出共犯二重性说,将从属性和独立性捏合在一起,这样的折中说也完全不能用来处理案件。因为根据共犯从属性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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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与“法力”取代了主观的“意思”成为权利概念的构成要素。这使得法律权利呈现出两个特性-我称之为可量化性与法定性。在“法律的目的是实现某种利益”观念指引 认识论上涂抹上了乐观主义颜色,轻而易举地把密尔“己重群轻”的个人主义淡化为“群己平衡论”-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可以携手并进而不相冲突。(注:黄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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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身作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信息与证据价值也跟自身的空间几何形态具有一定关系。 犯罪现场中心在整个犯罪现场中的空间位置、主要对象的结构形态和含义就是趋向于 结果的联结空间,也反映着一些痕迹物证的属性和信息。 还有,犯罪现场摄影构图里面也可能会有线条状的元素。例如,铁道线路、公路、河道、犯罪嫌疑人来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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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当必须引入超个人利益这样的概念之后,利益甚至与主体也脱钩,成为一个纯观念化的产物,虽然利益说一直强调自身在价值上的应然属性和批判作用,但如果 指向上的共同性。目的构成教义学体系向外部开放的管道,经由这一管道,来自体系之外的政策需求方面的信息得以反馈至体系的内部,为体系的要素所知悉,并按目的指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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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要素出发。(38)在上述刑法主观主义的观点看来,教唆行为即便没有引发他人的行为,甚至教唆信息没有传递给他人,教唆犯自身的行为也能够揭示教唆犯个人的危险人格 的运用。另一方面,过分扩大共犯从属性法理的射程,在刑法客观主义并未得到较好贯彻的语境下,会动摇正犯概念和构成要件观念,从而带来负面影响。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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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自然人的伦理构成要素、[11]另有学者指出,人格权概念确立的前提是人的伦理价值的外在化,即将人的伦理价值由我之所是改变为我之所有,在法律观念上从 似乎意味着隐私权具有支配性。其实,在此情形下并非权利人行使隐私权,因为私人信息和个人生活一旦自愿公开,即已不属于隐私了,何来隐私权?(5)姓名权、肖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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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方面更加优越于德日体系。[43]但通说的这种反驳观点难以站住脚。一方面,形式上的成立要件的数量或者构成要素的数量多少,与出罪概率的大小并没有 看颇有道理,但仔细分析,该反驳理由最大的问题是误解了犯罪论体系的属性,并将学术之争直接等同于法庭上的法律辩论。首先,四要件与三阶层体系的性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22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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