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区分出来,加以有别于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即使从常理上说,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致人死亡非常可恶,但是起码在主观恶性程度上,它毕竟与第 不力。例如,前述成都孙伟铭案,就应当认定为数个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一个交通肇事罪。二是数罪并罚制度。我们采取的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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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对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连撞数人威胁公共安全与交通肇事的认定为了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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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就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由于行为人 上。一方面,司法解释没有将逃逸致人死亡确定为独立的罪名,但在将指使逃逸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时,又是将逃逸致人死亡作为独立罪名对待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99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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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就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由于行为人 上。一方面,司法解释没有将逃逸致人死亡确定为独立的罪名,但在将指使逃逸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时,又是将逃逸致人死亡作为独立罪名对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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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可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成为加重处罚的事由,因此逃逸之准确认定对定罪量刑关乎重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千差万别的表现,何者构成逃逸, ,行为人留下同车人负责抢救被害人及善后事宜,自己擅自离开现场;(4)行为人在肇事后没有留在现场,而是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5)肇事后,行为人虽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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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器官缺损、身体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挖眼、割耳、鼻、挑筋、砍手足、剜髌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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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刑期。(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身体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挖眼、割耳、鼻、挑筋、砍手足、剜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903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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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态认定),而作为法定刑升格情节的肇事后逃逸,其主观方面要求为故意。所谓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显示:在事故发生后,W某虽然没有立即停车,但是也没有刻意加速逃离或者躲藏的表现,而是沿着公路平直向前行驶。过路群众向其口头告知撞人后,W某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9907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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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了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又在肇事后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逸的,由于《刑法》第133条第2段已经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解决醉酒驾车问题,没必要增设新罪。参见于志刚:《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评价以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行为为视角》,载《法学》2009年第9期。 [2]有学者认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95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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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了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又在肇事后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逸的,由于《刑法》第133条第2段已经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解决醉酒驾车问题,没必要增设新罪。参见于志刚:《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评价以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行为为视角》,载《法学》2009年第9期。 [2]有学者认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95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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