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自由两大价值目标,在确定暴利或非常损失本身不是法律行为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于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之外建立了原因(利用对方的劣势 失公平主观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已,其核心问题仍然在于它们客观上导致了合同内容的显失公平。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乘人之危,没有必要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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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第6页以下。笔者这里所指的学者及观点:邓博格以道德的眼光看待诚信原则,他认为诚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使人们 ,第21页以下;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7页以下;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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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第6页以下。笔者这里所指的学者及观点:邓博格以道德的眼光看待诚信原则,他认为诚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使人们 ,第21页以下;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7页以下;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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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第6页以下。笔者这里所指的学者及观点:邓博格以道德的眼光看待诚信原则,他认为诚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使人们 ,第21页以下;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7页以下;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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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的正确理解和挚热追求。什么是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体系?对它如何认识和把握?笔者分三个层次来表达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一)、诚信原则基本规则 的法律后果规则。这是对较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惩戒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该惩戒规则不仅适用于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调整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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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4〕,并“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提供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15〕。民法之总则,不仅是“私法 法的交易法、任意法性质与侵权法不相吻合;债权法体系主要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其规则不完全适用于侵权行为;将侵权法置于债法中,不利于侵权法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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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问题。因为凡是涉及法律行为取得和创设物权的,均涉及到契约或合同行为。于是真正的问题是,即使物权法上无效,在合同法上(债法)上有没有效力呢? 物权。作者认同物权法定主义之功用,但主张灵活适用物权法定主义。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物权法定仍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我国现行物权法尚处于重整阶段,必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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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已经交付给相对人。此时即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 本旨。毕竟相对人取得标的物没有支付对价,由其向权利人返还相应的不当得利,不违反民法之基本原则。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则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向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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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对该受让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这一结果也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公信力相左。 占有的公信力是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的基本逻辑依据,但是其并非是善意取得 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三,善意取得制度对几种特殊动产的适用问题。对于某些特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也有其特殊之处,具体如下: 1、善意取得制度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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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的认识。二审法官认为,既然侵权成立,就不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第二个买受人应当返还房屋给第一个人,如果他不愿意返还,就是法定租赁。因此, 主义”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是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其理论来源于中世纪寺院法建立的“契约必须履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具有要求当事人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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