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出现的敌意证人除外),法院仅在必要情形下才提出证人。被害人在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是以证人身份作证,但在我国、俄罗斯、蒙古、前苏联及其他 基本转向当事人主义,其立法规定和司法判例所确定的关于证据能力限制的内容与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一致,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不谋而合,即从消极方面规定哪些证据资料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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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的审理方式的特点,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集中审理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第一审程序普遍实行阶段性审理方式 救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2002年。转引自傅郁林:《论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与结构》,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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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的特点有关,正如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中村英郎先生指出的: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属于法规出发型,起源于日耳曼法的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属于事实出发型,罗马法诉讼制度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复正义与和平的秩序。[4](P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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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拒绝出庭的不利后果是保障其按法院要求到庭参加诉讼的必要措施,对此英美法系的要求较为严格,而大陆法系则鲜有规制。在以当事人意志为选任鉴定人主要依据的情形下, 由该当事人负担,这一特点又类似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但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不属于证据范畴,这是其与专家证人的最大不同之处。 各国都规定鉴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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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名不副实。 婚姻家庭关系是亲属关系,但亲属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家庭关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与其说以是否法典化为标志,倒不如说在于是否重视法律的 [24] 参见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5页。 [25] 笔者曾在《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一文中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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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的有益经验,这样,吸收一些英美法的先进制度、规则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因此,如何在大陆法系的法典中吸收英美法系的成功经验就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 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不得创制和设立。这一原则在有关企业单行立法中是比较混乱的。例如,在公司法中只规定了两种形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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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二、物权基本原则之个性研究 (一) 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与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 被善意取得制度所代替,我国物权法不宜采之。 以上通过对物权法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采前三项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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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条件,例如无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等。相比较而言,证明要求比较抽象,而证明标准则使证明要求确切化、具体化,若把证明要求等同于证明标准就 理论中,常将其概括为高度盖然性,这与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要求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仅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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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判长准许,这也暗示把被告人作为控方证据来源的重要倾向,这与英美法系辩方律师或者大陆法系法官首度讯问被告人大相径庭。本来,我国96年诉讼法修改之前 对抗。改由以公诉人和辩护人为主讯问被告人的做法,使审判人员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从而有利于审判人员客观地对待和判断被告人的供述,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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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证明责任法域属性的认识比较复杂。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英美法系的学者普遍认为,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区别本身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故在划分二者界限的 这种立场的目的是为了扩张法院地法的适用从而间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但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晚近以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已普遍将证明责任识别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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