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规范改变为典型的任意性规范,从而在本质上否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使动产物权的变动落人意思主义的窠臼,难以为第三人利益 进一步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可处分之用益物权的范围。注释:①参见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183页。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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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丧失权利的危险所采取的保护手段。可见,这种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打破登记薄的公信原则,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二是为保全物权的移转、消灭的债权请求权的预先登记。 销的预告登记,自涂销时丧失其效力。涂销预告登记的通知,可依公示方式送达。”而《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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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学科之为独立,最主要的依据在于其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次而存在独立的研究方法。”15所以,物权法的研究对象是物权,物权的对象又无疑是物,私法上物的 公示则因为其对象的无体性,从权利来源和范围确定开始时即须有法律拟制的公示的措施予以解决,否则此后事宜必成无本之木,故其设计公示制度不仅是为动态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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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DinglicheRechte”或英文中的“RealRight”,意译为“实在权”还是译为“物权”更合适,仍有研究的余地。我们的法学家或法律起草者,走捷径而直接从日文中把相应汉字搬 重要,重要的是法律的规定及公示、公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证明其对世性)。公示、公信制度在物权法框架下可以建立,在财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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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 如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指出,房屋买卖关系既未经过国家契税手续 的倾向。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1页。“物权法定”原则直接表达了对物权公示表象的限定,而“强行法”和“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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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动告知交易第三人信托及信托财产存在的事实。因为,在信托财产没有公示方法的情况下,若第三人不知信托及其信托财产的真正情况,受托人 元。信托法之研究[J].中兴法学,1987,(10)。 [12][日]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日]三潴信三。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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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一直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 如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指出,房屋买卖关系既未经过国家契税手续, 治理的倾向。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1页。物权法定原则直接表达了对物权公示表象的限定,而强行法和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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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意,《物权法》没有区分所谓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也不承认无因性理论,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原则,主要是出于公示的要求,不 晓亮。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联合发文[J].中国公证,2000,6. [1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2]王利明。民法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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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这样有利于使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制度统一化,减少公示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公信原则的真正实施。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 ,因为登记申请为纯粹的程序性表示,并非法律行为。参见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2] 参见我国《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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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p.139.[41]Cfr.GianPaoloMassetto,op.cit.,p.141.[42]Cfr.GianPaoloMassetto,op.cit.,p.139.[4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195页。[44][意]阿尔多贝特鲁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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