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就不是物权,就当然没有物权的效力,只有债权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没有规定优先购买权, 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典权、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让与担保权。这些采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包括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从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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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建议增加第二款:当事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而创设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建议增加第三款:当事人改变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 )。在日本、德国等大陆法国家,把我国现在的按揭担保称为让与担保。可以设立让与担保的,既可以是债权,也可以是所有权,还可以是知识产权。所谓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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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利益的行为。给与可以是事实行为,比如混合,但是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的。这种法律行为称为给与行为(或者翻译为加利行为)。负担行为使得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 的保护显然没有道理。如果按照无因主义,以让与合意付款和交付标的物时物权就移转,债权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因此,请求回复原状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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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另外,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为准物权行为。(二)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之比较为了正确认识物权行为及其与债权行为的区别,让我们从内容、效力和有效条件 行为,法律可以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公证。符合有效条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违反合同时,视情况可以强制实际履行或责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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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记所进行产权转移登记。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和基本法律行为即债权合同的关系《德国民法典》第925a条规定:“协议让与的意思表示仅在依第313条第1 渐至民国时期,还须向不动产所在地政府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验印,始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直至今日,我国台湾省,也行此制,并以民法典确认物权行为,采纳无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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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责任人)亦可以依法追偿。[11]同时,对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的效力问题,由于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独立性,原则上对某一债务人债务的 ,这才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调整的价值和目标所在。先赔偿后让与的方式,客观上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助于缓解债权人的经济压力和负担,但是假如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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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权,通常表述为:“同一标的物之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的,无论成立的先后如何,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⑤笔者曾经指出:物上无债权,不存在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919条:“[典权人留买权]出典人将典物之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如典权人声明提出同一之价格留买者,出典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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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建议增加第二款:当事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而创设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 建议增加第三款:当事人改变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 。在日本、德国等大陆法国家,把我国现在的“按揭”担保称为“让与担保”。可以设立“让与担保”的,既可以是债权,也可以是所有权,还可以是知识产权。所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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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而强行使善意第三人“原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1]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规定“转让合同”有效可能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补救让与人处分权的欠缺。[7] 我国《合同法》第51条照搬传统民法关于物权行为效力待定的规定,认为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债权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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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如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一般对其他债务人发生绝对的效力;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由于各个债务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分别独立存在, 偿权的性质实际上是债权人让与的请求权,其目的是为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并平衡终局责任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利益,债权人在债权满足后即应将其对终局责任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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