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之便的人员。实践中,对于职务之便有不同的理解。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主要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 将该类主体排除在外。 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 (一)关于利用要件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因职务便利获取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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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也必然会向其内部不断延伸、涉足。例如:贪污罪这类传统的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向许多新的领域延伸了,并且也将会朝着更新的领域 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具体的标准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使得很多案件都因为达不到“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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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罪名的21。4%。这其中,处死刑的有如情节特别严重的暴动越狱罪,贪污罪等7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的有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背叛 其他情节,但基本上应确定一个合理的适用死刑的数额(比如100万元),作为犯罪极其严重的界限,否则,随意性太大,杀人太多。 4、在共同犯罪中不是首要分子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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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额巨大为条件,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要求,通常也不会认定为未遂犯。(5)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文为了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而作了一些特别限制规定,也导致犯罪未遂 虽然从理论上与法律规定了看有处罚未遂犯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处罚未遂犯的情形很少见,如贪污罪。详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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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8]该条款在普通的盗窃罪等财产犯罪案件上有适用之余地,但在受贿罪、贪污罪等职务犯罪上 法官在量刑程序中保护弱势主体,该立法意图虽值得称颂,但不视具体情形而认定未成年人、老人等均为弱势主体似显武断。以受害人情况来增加基准刑是否合乎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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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规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贪污少的现象。 因此,建议将第三百八十三条中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去掉,规定凡犯有贪污罪的均并处没收财产。 类似的条款还有: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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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罪的关键所在。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出现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这部分给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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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从)轻处罚、免除处罚等量刑制度。轻罚机制与出罪机制接合,并与之共同促进刑法保障人权机能之实现。而酌减在轻罚机制之中,上承法定减(从)轻 先生分析: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贪污贿赂罪的处罚规定了明确的数额,而随着时间的过去,当时的数额已经不能反映现实情况了,法律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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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正是以但书为根据认定死者的儿子和主治医师 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37] 其次,刑法分则中对另一类犯罪则在构成要件中以规定一定的后果、数额或 情节的 罪,或者列举符合法 条规定之行为类型,但因某种情况而不成立犯罪的情况,如贪污罪),虽然成罪条件明 确但立法上挂一漏万却不可避免;或是采取概括式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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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从)轻处罚、免除处罚等量刑制度。轻罚机制与出罪机制接合,并与之共同促进刑法保障人权机能之实现。而酌减在轻罚机制之中,上承法定减(从) 军先生分析: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为贪污贿赂罪的处罚规定了明确的数额,而随着时间的过去,当时的数额已经不能反映现实情况了,法律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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