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通过对萨维尼、普赫达(Puchta)、耶林等人使用的法学方法的论述,认为19世纪是概念法学(Begriffsjurisprudenz 的基础上,法学家必须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这样一套符号体系既有利于增进法学家共同体内部的交流,而且也能够使法学知识区别于没有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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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需要建立新的革命的法律制度,这种迫急的形势不允许当时的革命家们过多地考虑废除旧法统与保持法学传统连续性之间多重复杂的关系。政治和政策上 院系调整时落脚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图书馆的,其中包括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九卷本)、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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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之诉;如果没有债,就是对物之诉。这就为物权请求权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萨维尼之后,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等人进一步发展了物债二分体系, 义务人的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债权蕴含了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能主要是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本权,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为本权。就债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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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分类理论有关。 按照当时以萨维尼、温德沙伊德等为代表的“意志说”,权利在本质上被认为是“个人意志支配的领域”[7],是“法律规则所赋予的意志的 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此种特定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之法律关系,即属债之关系。”[14]这种形式主义界定其来有自,早在罗马法中即已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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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观点中往往都含有一定的真理成分。萨维尼和蒂堡就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问题的论战就是比较妥帖的例子。[20]第二,旧的不合理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 实践上看则表现为不同政治力量斗争博弈、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一些转折性的根本对立问题上,力量的逻辑往往胜过逻辑的力量,决断终止了讨论,斗争中决定胜败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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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等职。 【注释】 [1]关于法律移植与法律借鉴、吸收等概念的关系,学界存在不同争论。持相同论者认为,法律移植 ]达玛斯卡,见前注[6],页246。 [9]萨维尼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产物,也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从本质上说,它是不可移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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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纂法(Pandektenrecht),并完善地体现在《德国民法典》中。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对罗马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试图在罗马法中找出作为市民社会的私法 身份吗?一节中指出,就本世纪初期的法律而言,契约自由是自由社会的基础,社会进步的基本观念与契约自由的扩大有密切关系。梅因关于从身份到契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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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进一步得出物权与债权均属人与人的关系之结论。萨维尼指出:一切法律关系均为人与人之关系,故物权也为人与人之关系;温特夏德则称:权利,系 自王利明:《物权法论》,第5页。 [18] 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270页。 [19]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第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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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从外部明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了物权变动,以及物权变动的具体时间,从而使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难以清晰地为社会第三人所知悉。意思主义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 。学者普遍认为,物权行为理论起源于德国,为德国民法典所确立并成为德意志法系的象征。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中首先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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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还坚持采取法典化立法模式,那么对于特定领域的法律关系进行整合,强化中间层次的立法系统化,应成为民法法典化的重要任务。 以上的分析一定程度上说明,财产权总则在财产法和 应自撒克逊民法开始。所以,自普芬道夫、沃尔夫等自然法学家至萨维尼以来,民法一直朝着概念化和体系化的方向发展,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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