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其一,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类型主要是形成权,[28]试用期是意定除斥期间,它限制的是意定形成权。换言之,在意定除斥期间之内 三)试用买卖设立了用益债权 在试用买卖中,当事人的义务并不是买卖(移转所有权),而是缔结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与买卖这两个合同的给付并不相同。试用买卖不存在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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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应由出卖人负担。在债权性先买权情形,因先买权仅产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如第三人已受让标的物,则不论其为善意或 (P27-28)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成立和生效,第三人的行为一般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论第三人是否已受让标的物,其与出卖人之间有效成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都不应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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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归第一买受人享有,则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享有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 负担的合同义务,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出卖人未履行买卖合同中的合同义务,就认定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这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也不相同。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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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为例,当事人之间缔结买卖合同的合意是债权行为或债权合同。它仅能使双方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的义务。如果要发生标的物和 ,由以下三个基本原则构成:其一,分离原则。即将债中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与建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行为相分离,各自独立;其二,抽象原则。即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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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何来所有权与处分权?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和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没有生效,则出卖人当然不负有《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与负担。合同当事人自不得向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在之前“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甲,而买受人为丙,何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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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转归第一买受人享有,则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享有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 登记手续,是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担的合同义务,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出卖人未履行买卖合同中的合同义务,就认定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11] 杨振山:《德国法对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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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行为,这明显与法理不合。因为物权行为本质上 是债务履行,在买卖合同中业已包含了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全部安排。履行债务(物权行为)对 于当事人 (德国民法学说所谓债权行为),以赋予债务人继续占有 标的物的权利,从而排除债务人现实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6] 七、立法是奉行唯美主义还是实用主义? 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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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之具体规定。[3] 德国民法典将买回作为特殊买卖之一,其第456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已经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权的,在出卖人对买受人作出的行使买回权 其一旦因买回之意思表示而成立生效,则对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或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双务合同中权利与义务之对应性,本文在此着重关注买回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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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条、瑞士民法典第1469条等对不安抗辩权均有规定。分析可见,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只对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适用,偏重于保护卖方利益,而德国法则不限于买卖合同而 的第108条,构建了预期违约的框架,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的第94条又有预期违约的影子。 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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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约定比例佣金, 但是却纳入了一个继续性的买卖合同预约, 委托人依此有义务不断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托人供货, 后者则可通过转卖该产品赚取差价。 自治秩序或者可能导致此种结果的合同, 不能反而基于该原则获得保护。54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随着给付时间的推移不断新生, 具有不可消耗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485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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