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观点的评析 1.自由创设物权论 苏永钦教授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人民创设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物权,人民如果创设这样的权利,国家不承认任何物权的效力, 「37」 对于 80页。 ⑦这是通说。但周林彬认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只能由物权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参见:周林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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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认识,将其改称为诉讼时效,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各种民事权利的保护,均统一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苏俄民法典》始创的这种时效体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诸 效力与时效利益之主张 (一)取得时效的效力 取得时效作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取得方法之一,其法律上的最大效力即发生物权变更,非权利人取得权利。 时效取得究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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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归于设定人,因此设定人拥有以回复担保物所有权为内容的物权的期待权。作为所有权构成论与担保权构成论之间的一种折衷,该理论认为,在让与担保关系存在的过程 标的动产,不过,当已被处分时,第三人根据即时取得得到保护。我国学者梁慧星先生在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上亦持类似观点,认为对于动产抵押,限制抵押人处分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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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为了交易的需要,对于林木与未分离果实的公示采信习惯上的明认方法。此点,也应引起我国的重视。 (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如前所言,动产物权以 ,不仅关系到让与担保可否对抗第三人,而且关系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还关系到让与担保的物权性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确认让与担保制度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19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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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为了交易的需要,对于林木与未分离果实的公示采信习惯上的明认方法。此点,也应引起我国的重视。 (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如前所言,动产物权以 ,不仅关系到让与担保可否对抗第三人,而且关系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还关系到让与担保的物权性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确认让与担保制度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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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孩子受惊挨打,这项移转的一个活纪录就产生了。[5]但是,这种方法显然是非常繁琐复杂的,效率低下,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物权的频繁变动。其后,随着民族 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包括自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人和向登记名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人,其所得利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36]自登记名义人处取得所有权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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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上,不能为了保护动的交易安全,而忽视对权利人权利的静的安全的保护。 此外,如前分析,物权行为理论将物权行为从债权行为中独立出来,使现实 较大;在这个层面上,有效说、无效说都无可厚非。而采用解释论的方法,则须采用遵循民法解释学的规则,要受立法目的、立法政策、现行法体系等诸多因素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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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直接变动物权的权利状态:设定、移转、变更、废止物权。[2]田士永接着分析了中国学者对此概念的表述。最后,田士永根据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将物权行为 请求权也不能使得其获得原物,因此是不利于对出卖人的保护的;第三,物权行为理论所具有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可以用善意取得制度来取代。因为在规定了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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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格的法理。具体地说就是,近代法上物权法秩序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于,从以物权为对象的交易安全性考虑对物权给与比其他权利更为强有力的保护;而正是因为对这种权利的保护大 主持公道。例如,在发生偷盗案件时,就要请魔巴(巫师)主持神明判决。具体的判断的方法有很多,有杀鸡看卦;有相互打击看谁先出血;沸水锅中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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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限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通过比较和历史的方法,先考察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试着论证私法自治的本质乃一直是对自由的保护与促进。同时证明,对民法理论的研究 。还有一些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与其他的法律事实相结合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物权的转让。按五编制民法典的顺序,以《德国民法典》为例,私法自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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