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举措,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向 实现,反而增加法院不必要的开支,浪费人力资源。 三、完善债权凭证制度的建议 第一、加快强制执行立法,从立法上赋予债权凭证法律效力。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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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特权担保。因此,其定金的给付以及定金的返还,属于纯粹的债权关系。所以定金担保不具有以特定物为标的之物权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不能作为别除权的 被保证人清偿债务,而不能越过被保证人迳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只有当法院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被保证人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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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不利的后果,法律应赋予受到欺诈、胁迫的一方以撤销权,将瑕疵意思表示的效力的决定权交给被欺诈人、被胁迫人,使其能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到其利害得失以后 ,一方面,只有在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那么债权人只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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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达员、律师)都想尽量避免运用法定的执行程序。有许多债权的收取往往是相互协商的结果,运用强制执行程序只不过是具有威慑性质。问题是,没有强制执行程序 国家,无论姓社姓资,都负有赈危济贫、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鄙视穷人,漠视穷人,都会危及执政基础。 六、效力的前置性 执行威慑机制是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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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违法评估、拍卖、变卖财产,侵犯债权优先权等方面;对执行依据效力不及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到期债权人提出异议却又强制执行,无事实证据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 或者有损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这也是各国涉外法律中均具有的法律保留原则。最后,通过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不会损害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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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角色,作为公力救济手段的强制执行从国家权力异化成对债权人的一种义务。二是程序虚无主义盛行。执行程序沦为实现债权的工具,只是成了走形式、做 执行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主体资格、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否过期、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评估和拍卖不通知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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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并无影响时,债权人亦无代位权。例如,债务人的财产足以充分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只须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可获得满足,此时债权人则无行使代位权之必要。 3 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此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才是有条件的。因此,实践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已发生效力的债权,在次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前,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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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告上法庭。由于各种原因,执行法院认为不适合立刻拍卖写字楼的经营管理权,不适合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发包人的债权。因此,从2001年起,负责执行的 唯一的前提是当事人需要拿到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比如,法院的裁判文书。但由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审判程序对于立案条件的相对宽松,比如从来没有规定非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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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成立异议,也不产生相应的效力。 4、强制执行。当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 可在第三人无异议且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制度是民法理论中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24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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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成立异议,也不产生相应的效力。 4、强制执行。当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 可在第三人无异议且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制度是民法理论中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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