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的治学名言。这一治学方法大体亦可用于民法学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在民法对象、企业产权、农村土地承包权、物权立法、人格权、侵权立法、民法法典化等重大实践和 认识。《民法通则》是在中国经历了文革时期人的尊严丧失殆尽的磨难的历史背景下出于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而规定了人格权,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相对于发达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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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没有直接关系。 三、动产让与担保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让与担保因为是非典型担保,所以隐含有一些潜在的风险和危险:如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其只享有担保物 的有限性和不可移动性,因而以登记为适宜的公示方法,以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为主要特征;而动产质权属于动产物权的范畴,动产种类繁多,价值大小不一,且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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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其他的支配状态则要么确定为效力弱化的支配权,要么仅是提供临时保护的支配事实。物权的核心内容就是支配性,支配性对于物权而言不可或缺。 综上而言,支配性是物权 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22页。 [13][日]加贺山茂:《论担保物权的性质》,于敏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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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显现,因此,体系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对于《物权法》第24条可以进行体系解释。该条位于《物权法》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第二节动产 与人占有且被登记为所有权人,这个门槛太高,容易导致很多善意第三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适宜的门槛应当是让与人占有准不动产或者被登记为准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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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显现,因此,体系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对于《物权法》第24条可以进行体系解释。该条位于《物权法》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第二节动产 与人占有且被登记为所有权人,这个门槛太高,容易导致很多善意第三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适宜的门槛应当是让与人占有准不动产或者被登记为准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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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真实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使受让人终局地保有 能够让善意第三人产生可信赖利益在现实当中非常复杂,但最基本的判断就是对该物的公示公信方法进行判断。比如:张三牵着一头牛到集市卖给了李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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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方法是否具备,是让与担保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各国物权法的通例,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体现为占有与登记,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则为登记。以是否转移 所有权的冲突。因而,在设定人不当处分动产时,就出现了如何保护让与担保权人的问题。采取所有权构成的德国通说认为,由于让与担保设定人在利用担保标的物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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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的评析1.自由创设物权论苏永钦教授认为“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人民创设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物权,人民如果创设这样的权利,国家不承认任何物权的效力,「37」对于人民 80页。⑦这是通说。但周林彬认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只能由物权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参见:周林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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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或地区所采用,对此并无多少疑义。存在争议的是,善意取得制度能否取代物权行为无因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如前文所述,屈文及其他无因论者 山。论物权行为[J].现代法学,1998(4)。刘文涛。分离主义和立法[Z].北大法律信息网2001(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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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水权转让,则有过户登记。而水合同债权转让属于债权让与,因债权无公示方法,于是该转让也就不强求公示,登记至多为对抗要件。其三,水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 的,而非侵权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把水权等同于经营权的观点不足取。在民法的分析框架中,只要把水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或者再准确点,水权为准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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