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条规定, 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据此, 场合 1.法理基础 在物权变动涉及第三人物权取得时,法律规制与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有重大的区别。因为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之间的不同一常常是可以归因于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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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但是由于交通运输工具同时又是动产,那么交通运输工具能否质押呢?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从其制度设计 可以协议处分抵押物,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质押权的实现则不同,质押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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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降,失去应有的意义。②再如在传统民法中,担保知识产品权(知识产权质权)往往被看成是权利质权的一种,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的不是知识产品而是知识产权。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它混淆了权利的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区别。这等于说在不动产抵押时,抵押权的标的物不是“不动产”而是“不动产所有权”。诚然,在对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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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而另外的学者却认为债权客体是债务人[23]?6、通说以为作为担保物权的不动产抵押权,其客体是不动产,但是,却有论者认为,“在考察不动产的财产作用时,可以将 物的存在,把客体(非我)看成是主体的意识所创造的,在意识之中区别客体与主体。马克思认为并非任何自然都是客体,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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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赃物作为物,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区别,且赃物多为动产,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主张赃物应该适用善意 善意取得制度。 四、动产担保物权和债权 动产物权除动产所有权外,尚有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这三种动产物权属担保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动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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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规定, 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据此, 1.法理基础 在物权变动涉及第三人物权取得时,法律规制与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有重大的区别。因为事实物权和法律物权之间的不同一常常是可以归因于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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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与事实行为交付二者结合的角度来理解交付。也只有这样,从能够区别合同法中的交付与物权法中的交付。 对于不动产而言,同样存在交付的问题,但是,由于不动产的 应当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动产物权,包括动产之上他物权的设立,如质权、动产抵押权。但是,基于事实原因而取得的动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如先占、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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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应属不动产。质权也不适用于不动产,只有抵押权是主要针对不动产而设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法定权利,而 ,而留置权则以占有物为条件,这才是两者的最大区别。无论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作为法定抵押权还是作为特殊的留置权,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是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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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形式或种类有: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根据最一般的观点还包括质权和抵押权。所有权是最显要和最广泛的权利,而且它同物权本身融合在一起,因为物品 强调,占有制度在日尔曼法上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日尔曼法无所有与占有之区别,仅有占有(Gewere)制度,为物权之保护”。[xviii] 日尔曼法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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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市的多变和质权的相对稳定的矛盾,往往又以给出质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失为代价。抵押制度虽已在制度设计上对效益有所偏爱,但一方面抵押权设定手续较为麻烦 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标的物的用途不同,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也应有所区别。以工程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为例,由于买受人取得工程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使用工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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