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4]表面看来,实行所谓的类别股东表决似乎与股份民主或同股同权的公司法理念相悖,实际上在公司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时,承认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之间的差别 年第2期。 [4][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页。 [5]《日本商法典》第345第1款关于类别股东表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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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应当包括股东出资、实物出资的折价以及评估作价的标准。《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34条之(2)规定,公司成立时在发起人之间分配的股票、通过认购 的法律称之为实用证书或新型证书,荷兰、澳大利亚则称之为小专利。对外观设计,日本、法国的法律称之为外观设计,巴西的法律称之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等。 [19]参见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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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寻找平衡点,以提升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日本在1997年,英国在1998年都以立法形式实现了综合经营。[1]虽然美国 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超过半数之董事。[12]美国的有关控股公司法也规定了如果一家公司拥有一家银行的任何一个等级的25%以上的有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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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4]表面看来,实行所谓的类别股东表决似乎与股份民主或同股同权的公司法理念相悖,实际上在公司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时,承认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之间的差别 第2期。 [4](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页。 [5]《日本商法典》第345第1款关于类别股东表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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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核心制度安排不合目的性的产物,那么,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和日本如何处理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呢?在美国,公司在代表诉讼中居于双重 由人民法院通知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参加诉讼?还是强制公司必须参与诉讼呢?鉴于我国《公司法》中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公司必须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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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满足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之确定性要件。若用专利申请权向公司出资,亦与公司法要求的资本确定原则相左。 其次,就客体内容而言,专利权可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 本人的,具有不可转让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等国著作权法律也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允许转让。[23]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让与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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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作为公司债务之担保。日本《商法典》第200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股东的责任以其所有股份的认购价额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则在两种 直接负责。事实上,其是无限责任说的变种。 [17] 参见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18]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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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无限责任,出资方式如何不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许多国家(如韩国、日本)的公司法或商法允许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债权、劳务、信用等作为出资。 要 利益,甚至可能违背法律对出资的强制性规定,成为规避法律的手段。如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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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想 面对风起云涌的全球化并购浪潮和我国企业并购的最新发展趋势,再反观我国现行公司法针对债权人的保护现状,改革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制已经到了刻不容缓 的情形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失为可行的办法。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情形都作了相当的限制,如日本规定:未清偿完公司债的股份公司不得通过并购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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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 on Federal Regulation of Securities, 42 Bus. Law 1087, (1987).pp.1114 -1115. [17] [美] 罗伯特.W. 汉密尔顿: 《美国公司法》(第五版),齐东祥组织翻译,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38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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