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债务人而言,通知的作用是使第三债务人知悉债权出质之情形的存在,而对于票据、公司债券等一些具有完全流通性的无因债权,在经过原债权人背书或登记即可对抗第三债务人,此时通知亦为不必。因此以下有关通知的讨论仅仅针对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质而进行。 2.通知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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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但确有其他证据证明质押关系的情况也有存在,如质物上刻有质押标记或有质押之包封、票据及其他证券上有质押之背书字样,且当事人之间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有证人证言证明质押合同存在的。此种情况下仍断然否定质押合同的成立,显然也是不妥的。此类现象,在其他要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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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规定。比如,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8条)。《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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