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人在法律上有移转无权处分物与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有依交付或者登记取得此项财产的权利,受让此项财产权利的行为实施完毕并获得法律认可,依据法律关于财产权利 一项抽象性和开放性条款,依其立法精神,不应包括《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因为,在买卖合同中,有关出卖人资格的要求,仅直接关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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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消费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中,如果经营者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7天未履行义务,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消费者这一权利可在 简单的通知信件即可。[9]346对于约定解除权,即当事人有合同中设置的解除条款或反悔条款[⑦]而生的解除权。约定解除权一般是由解除权人直接向债务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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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对让与人或对第二受让人为全额偿付,不起解除债务人义务的作用。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债权和其他无形权利的转让安排在买卖合同一章,从而将其定性为买卖合同的一种。于是,和移转物之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一样,债权的转让也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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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中第三人丙获得动产抵押权,在逻辑上仍然相当于向第三人履行的买卖合同中第三人通过履行请求权实现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一样,是后一环节的事情,尚不得 在观念上应当区别通过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所赋予第三人的权利和通过该权利实现的法律效果。 6.在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之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向第三人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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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事实。不应当因为义务人有可能无法履行义务,物权变动有可能不会实际发生,就当然地否认债权合同的效力。也有学者认为由于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包含物权变动的引起, 才构成。 由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负担行为(买卖合同)自双方合意之时起即为有效,此契约双方当事人自然为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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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89条之精神,学理上、实务中无不一般性地予以肯定。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担保责任,有其例外:(1)买受人于债权买卖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债权享有权利的,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外,出卖人不负担保之责(合同法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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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其实,这是对于鼓励交易原则的误解。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分为第一性目的和第二性目的。所谓第一性目的,就是典型交易目的,在买卖合同中,表现为财产权的移 时为善意,此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买受人的善意补足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由出卖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买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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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因为此时的买卖合同因存在物之瑕疵而不再能够符合当事人所认定的价值关系。也就是说,出卖人承担责任的理由并非在于其违反了给付义务,而系在于买受人于 再交付的请求权,但出卖人并未因而被赋予再交付的权利和修复的权利。也就是说,若买受人因瑕疵而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款,则出卖人不能够以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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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行为,这明显与法理不合。因为物权行为本质上 是债务履行,在买卖合同中业已包含了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全部安排。履行债务(物权行为)对 于当事人 (德国民法学说所谓债权行为),以赋予债务人继续占有 标的物的权利,从而排除债务人现实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6] 七、立法是奉行唯美主义还是实用主义? 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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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系以非交易物为标的,即以不能够进行商业交易的物品为标的,那么合同以无效论。对于买卖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601条第1款规定,如在买卖 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另外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项下的某项义务构成对合同的根本不履行;可见,确定合同解除的权利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不履行行为是否能够构成根本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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