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第二,罪名从轻辩护可以通过引导法官从轻变更指控罪名间接达到限制其量刑裁量权的目的。如上所述,仅仅针对指控罪名进行无罪辩护会面临诸多现实障碍而很 定罪。不论是控方对该罪名的指控还是辩方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其实质都是围绕量刑结果展开的辩论。不仅如此,社会公众和被告人本人也会以最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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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考查,《刑法》第133 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也不能完全被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之外,因为被害人死亡的危险本身来源于行为人先前的 加重犯。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中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定罪量刑依据的犯罪,理论上一般称之为情节犯、情节加重犯;但毫无疑问,情节是包含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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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已经受到加重刑罚的评价基础上(如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在以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定罪时已经将致人死亡的因素作为加重情节考虑),再基于保护生命法益 还是过失,均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应在《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这样才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存在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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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构成犯罪,《解释》以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入罪标准,明显突破了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我们知道,刑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只能在刑法框架 损失数额,以造成财产损失数额作为入罪标准,将无能力赔偿数额作为量刑情节,无能力赔偿数额越少量刑越轻。这样修改既维护了刑法权威,彰显公平,又能促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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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即使无牌车辆负主要责任,也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只具有行政和民事违法性[22]。同样,以法益为指导采用目的解释的立场也可以进行扩大性解释 加重犯初探[J].中国法学,2007,(6):66. [22]李文峰.交通肇事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28. [23]刘艳红.刑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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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大量的对于数额犯、情节犯、结果犯的追诉标准、量刑情节的具体化规定,系对刑法条文中不确定概念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其解释具有条文 ,无疑破坏了分则条文的协调性,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混淆了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16] (四)突破犯罪构成要素文义的创设性刑法规范解释 此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18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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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大量的对于数额犯、情节犯、结果犯的追诉标准、量刑情节的具体化规定,系对刑法条文中不确定概念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其解释具有条文 ,无疑破坏了分则条文的协调性,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混淆了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⒃ (四)突破犯罪构成要素文义的创设性刑法规范解释 此类创设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188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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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9] 量罚情节又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情情节。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量刑情形,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20]酌情情节是在实务中基于公正、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结果,该两种行为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刑法》第133条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刑法》并没有规定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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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对行为人应以所触犯的特定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罪名定罪量刑。[5]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通说基本上认为,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 之外,还存在一系列的责任事故犯罪,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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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构成犯罪。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28}。批判意见认为,通说的刑法理论将客体作为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所谓 这一问题上,还应当指出的一点是,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使是交通肇事罪等轻罪),之所以不能够允许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如前所述,其原因在于,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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