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之现状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6章用12个条文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主体、发动事由、案件范围、启动方式、 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至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高院一审裁判,则不在此列。因为对于有权利用而不去利用二审程序的当事人来说,似乎不应再赋予其直接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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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该裁决因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未能发生法律效力时,附带的民事诉讼如不中止审理,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民事部分的裁决就有可能与二审法院作出的刑事 故在程序上具有从属性。但这种从属性是相对的,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还要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制约,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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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时间,或为了用诉讼进一步耗费对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仍然向法院提起上诉。(4)实施诉讼突袭。例如,被告在答辩期内故意不提出答辩,等到开庭时再当庭 法官负担起比德、日等国法官更为宽泛的释明义务。 (四)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中,设置了三种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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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主要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修订。该修正案共有十九个条文,关于再审制度 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其二,规定了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发送时间。如前所引,修订案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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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没有注意到这种实际存在的矛盾,忽视了程序与实体以及诉讼时序对当事人的影响,对于当事人仅仅是从一元视角出发予以界定。在以往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中有关当事人概念和 撤回的请求,人民法院也不能判决。在二审上诉时上诉人没有上诉的事项,二审法院不能裁判,已经撤回的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也不能裁判。 (三)当事人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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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更方便尽快开庭审理。至于后一种做法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种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的操作程序,使举证期限贯穿于庭审的过程 两个概念,不能套用时效中断原理。其次,管辖权问题可能经过一审、二审才能确定,其间必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如果等管辖权确定后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势必拖延案件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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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该裁决因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未能发生法律效力时,附带的民事诉讼如不中止审理,一审法院所作出的民事部分的裁决就有可能与二审法院作出的刑事 故在程序上具有从属性。但这种从属性是相对的,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还要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制约,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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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难的问题,使当事人举证制 度难以落实,影响了法院庭审活动的开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尽管规定除证人确有困难可以提 供书面证言外,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对证人 可以提出异议一次。对于法院应当收集并且能够收集证据时不去收集,造成当事人 败诉而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撒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对于承办错案的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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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法律对举证期限(即举证的时间效力)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 些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有些在庭审以后提出新 效率及办案质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规定在30 日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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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漏洞,故意将证据隐藏,到再审时拿出,让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 (三)启动再审的时间无限。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抗诉均不受时间 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书面审理,从而简化再审程序,提高再审案件的审判效率。 参考文献: 1、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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