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目的,无须债务人为具体行为,宜采直接以法律拟制之方法,实现债权人之权利。参见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91页。) 转移登记被此类确权判决掩盖了,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二是,造成了债权与物权的混淆,将债权通过法院判决物权化,破坏了债权平等主义,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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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内涵由有体物、无体物衍生至有价证券、自然力、人体器官、环境要素,物权的规范功能随之扩张。然而,知识产品因其非物质性以及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 是指作为秘密进行管理,尚未众所周知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及其它经营活动中实用的技术或经营上的情报。日本理论界并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单纯局限在对财产的保护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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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盗窃他人财物的时候,你不认为他有尊重物权对世属性的义务吗?物权的对世性,就是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针对物权,只要你是人,你就有尊重人家 人权的需要。本人认为,构成要件中加入排除要件,并不是这样就能更好的保护人权,这与保护人权没有任何关系。而加入排除要件的关键,就是犯罪行为并不是孤立的,是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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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规之种类,民法之解释适用以及范围,民法理论之变革,民法之研究方法等八章;本论部分涉及权利与义务、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之得丧变更、权利之 又非常详尽地对所有权的保护、时效制度、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共有等作了论述。 3. 典权 中华民国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的结果,因此,在物权的分类上,也沿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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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获得有限的保护,如名誉仅可在他人故意且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侵害时获得保护。诸此种种,使得德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了耀眼的光环。然而,断不可据此认为人格权为自然权利就万事大吉了。就如同在论证物权的过程中,物权常常也被认为属于自然权利,但无人会掷镯于进一步承认物权的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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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使受让人对物权公示的信赖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无疑是对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颠覆!何况,受让人取得抵押物后,会随时将抵押物转让给 之统一性原则的破坏。因此,欲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统一动产上抵押权和其他物权的公示方法。鉴于抵押权之设定无须移转动产之占有,故其只能通过登记来公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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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稳定。[8]由此可见,物权行为理论并没有导致不公正的现象。所谓不公正的认识,是片面和孤立的认知的结果。民法对权利的保护不是通过对他人权利简单 加以确定。这种做法把物权的优先性与当事人物权意思表示相结合,从而实现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与物权特性的科学结合。[8](P167) 公示方法的法律效力,从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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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客体,而法律规定的权利属于物权的第二顺位客体。第二,权利不可能成为第一顺位的物权客体,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不存在所有权的所有权之悖论。第三,物为 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6页。 [16]参见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的保护》,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59页。 [17]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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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以各种物权的典型性、重要性、在物权法上的地位等综合标准而对物权所作的最为宏观和最具概括性的梳理和分类,应是物权体系三元论,即将物权分为范物权 此点争议不大。但诸稿在名称上则有物权请求权和物权的保护两种设计。笔者建议采用前者,以突出物权的这种特殊保护方法,至于在具体内容规定上,则不妨兼及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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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设定权利,必然要依据客体的自身状况合理设计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方法,权利客体的本质属性与特点必然影响乃至于决定权利。⑵ 既然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 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88。 ⑹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1992年版,页39-41。 ⑺ 参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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