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平衡或者是为了校正失衡。与此同时,又解决了被害人的基本人权 问题和恢复性司法的政治愿望,何乐而不为呢?就国际诉讼发展而论,国际刑法诉讼程序 司法地位。在对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特殊保护方面,1996年《被害人宪章》、1998年《为正义发言》、1999年《青少年司法法案》、1999年《刑事案件证据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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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然何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就此规定了四项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产生了 被害人三人曾到其家要求其帮忙找工作,其打电话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让刘替被害人联系工作,然后刘某某和其带这三位姑娘交给被告人沈某某,其不久就回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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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证据,但却不具有细节性。因而,把内知证据概括为细节证据,是不科学的。 三、内知证据的作用 在所有的刑事证据中,内知证据对认定案情,具有重大意义。 1 里家具摆设的具体位置。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审讯他的警察们从来没有参加过案件的调查,他们甚至不知道有这个镇、村,更不知道被害人夫妇。如果德塞耶正确地描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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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之可能性。反之,亦然。法官只有对案件的证据排除各种疑问,使疑问趋于零或等于零,才能形成对证据的确认,才能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通常 何某某、钟某、蒙某某依次强奸,并被蒙某某殴打;证人邱某某的证言称,她和被害人陈某某看到何某某在场害怕被欺负就想回A市,她寻机溜走,陈某某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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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立;相反地,在占有支配事实很微弱的场合,则必须存在积极的占有意思。 明确以上道理,对于我们分析具体案件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如在刘某乘坐出租车时 。如果说死者没有占有的话,则行为人从已经死亡的被害人那里获取财物的行为,只能看作为将处于无人占有状态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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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明明是被害人对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在先,行为人实施反击行为在后,怎么能含糊其辞地将案件定性为双方“打斗”呢?其二,对于那些不会导致侵害人法益受损的行为,根本 招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必先找到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或曰实行行为。在此,能够考虑认定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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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同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必须作为根据、依照,只要类似案件的裁判符合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可以引用为说理的依据,也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引用。如果当事人在 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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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前述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就体现了这一点。此外,在某种意义上,任何案件发生时的被害人都具有特定性,以对象是否特定作为是否随意的 页。 [18]参见吴新华:《何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N],《检察日报》,2009-12-14(3)。 [19]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罪刑均衡原则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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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前述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就体现了这一点。此外,在某种意义上,任何案件发生时的被害人都具有特定性,以对象是否特定作为是否随意的 页。 [18]参见吴新华:《何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N],《检察日报》,2009-12-14(3)。 [19]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罪刑均衡原则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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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135}进而规定了在死刑案件中,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涵义。{136}该条款所涉及的乃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一 }没这么极端但仍然很难处理的问题,还存在于那些被害人家属或当地社区人员强烈要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中,尽管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并不像刘勇一样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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