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以人为本和权利本位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举措应当从民本立场出发,要合理地平衡法院与当事人的权力(权利)配置,尊重公民的意愿,凸显当事人在民事纠纷解决 。从该项规定可以解读出,如果法定程序的违反没有影响案件正确的判决、裁定,则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再审。显然,这是典型的以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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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增大,且举证期限可能早已届满,如果还按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明显不合理。3、根据实践经验,如果转换后不相应延长举证期限的话,则可能导致已经持有有利 条规定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这是否说明最高法院又在为举证不能的当事人开绿灯?该意见关于再审立案的两个条件中,申请人以前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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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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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抗诉制度予以完善,使步入履行艰难的抗诉工作顺利进行下去。在立法解释中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调取案卷权。现行的《中华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调解书不能抗诉。如果检察机关对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而引起再审程序发生,人民法院再审后以调解方式结案,则变相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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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地保障信用的制度,必须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对各种担保制度加以完善,革除不合理的规定,同时将现行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规定在民法典的物权法中,而将 权威性,更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存在的法律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必须加紧修改民事诉讼法,改革再审程序,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这个做法的主要构想是:一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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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早可能届满,如果还拘泥于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明显是不合理的。其三,面对中国司法的现状,如果认为转换后而可以不相应延长举证期限的话,则可能导致已经持有 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这是否说明高法又在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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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基于我国的国情而确立的,一般来说,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能够正确结案,不需要更多的审级, ,还是对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者是对三审法院的生效裁判,只要认为确有错误,都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但是,由于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各自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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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订取代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后,除2007年针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部分进行小型修补外,迄今未曾作出大的修改。诚可谓二十年不变。而如今,民事诉讼法 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就立法而论,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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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适用范围需要扩大;抗诉的审级模式应当采用递进式的双轨制;抗诉应当成为再审程序启动的惟一机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监督;民事公诉; 批复》(1996年8月8日)。 [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人民检察院就移送管辖裁定提出抗诉的答复》(1999年6月30日)。 [9] 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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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死刑案件,不仅由陪审团决定刑事被告人被控罪名是否成立,而且必须由陪审团裁定是否适用死刑。[16]日本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裁判员制度。对可能判处 论,我们认为应当对再审程序采取以下改革措施:第一,在提起再审理由上确立有限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区分有利于被判决人和不利于被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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