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要求有职工董事,那么在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为什么不应设立职工董事? 其实,上述立法思想还是以所有制分门别类立法观念的 对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进行强制性规定的作法,保证了德国企业职工参与监督效果的实现。第二,《公司法》第52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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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判决。(3)外国立法例也多规定本诉由公司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1条第3款规定:此种诉讼由公司所在地在其辖区的州法院专属管辖 股东的股权,使其退出公司,以化解公司僵局。相对于解散公司的方式来讲,收购股份不仅使受害股东取得公平合理的价值退出公司,而且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续,避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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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上市公司并不总是上述信用交易的当事人。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中,上市公司将股票售出而取得投资,上市公司无疑是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上市 》(Bghz)第9,157,163.[14]《德国最高法院民亭判决》(Bghz)第103,183.[15]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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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享有任免董事的权力,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与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公司监事会的地位截然不同,“监事会则偏重于事后监督,且其成员多不了解公司管理事务 。(2)依法确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最低比例。《公司法》和《通知》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有本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但都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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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并没有做出突破性的进展。其中,第134条第2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该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并经股东 ,扩充监督职权,规定董事会有义务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从长远看,应参照德国公司法的双层制模式,把监事会重新确定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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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确定,然后再由国内法确定公司何时诞生、何时消灭以及公司的内部关系。德国公司法学者将确定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内部关系的那部分法律,称之为“ 公司身份法” 的主要提供者。根据比利时政府的说法,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不久,该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为比利时国民所持有。该公司发行了一系列的英镑债券。由于西班牙子公司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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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呈此消彼长之势。 具体来看,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是以其在公司中投入的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为限来承担责任的,这与我国公司法 内部平衡系统。基于论述方便的考虑,这里只提及投资者。 [37]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265页。 [38]朱慈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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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利或非营利团体中,团体成员不仅享有个人权利,还享有集体权利。股东转让股份以及请求查询公司财务会计账簿查阅的权利,系由股东依照自己意思行使并能 载《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校报》2007年第4期。 [11]同注[7]。 [12]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得为任何合法目的而设立公司。 [13]赵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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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物权行为制度足以保护交易安全,似乎没有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余地,然而,德国民法为何在采用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下,还要确立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笔者认为由于 ,股票所表彰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权的变动具有无因性、独立性,以形式要件具备决定变动的效力,其变动模式类似于物权形式主义。《公司法》第72条第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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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贡献所需的背景则值得怀疑。(参见:布莱恩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M].林华伟,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破产申请迟延责任(Insolvenzverschleppungshaftung)。这种责任最早源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 条第1 款和《股份法》第 92 条第 2 款。这两个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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