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制度,但后一制度与程序不能涵盖和取代纠正错误判决的救济程序。 (3)关于裁定书的抗诉问题。对裁定能否提出抗诉,应当结合其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两个方面加以 看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上述标准,笔者认为以下裁定应归为可抗诉范围: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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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此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包括书面裁定也即裁定书和口头裁定,口头裁定应记入笔录。立法的此种列举显然并未穷尽民事诉讼中需要 将民事抗诉的范围限定于实体性判决以及与实体性判决具有等值意义的局部裁定,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等,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程序性错误如果不落脚于实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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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法》这种程序法中,当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但并不必然导致实体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影响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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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对案件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的错误。依据同理,因 是存在疑义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该条的表述有些含糊,既然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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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等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还特别强调的 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起诉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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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要求免失上诉权的申请只能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我国法院不予受理的保留意见。 [8] (2)《海牙送达公约》在香港、澳门的适用。 在 海事司法文书。如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书、准许保全申请的通知书、准许或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书、扣押船舶的命令、协助执行的通知书、海事强制令等。另外,海事诉讼案件涉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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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第二条:...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消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2,当事人不对应.劳动争议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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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对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实上的合意和解游离于现行法律规定之外,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 的裁定;原告不申请撤诉的,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终结诉讼的裁定。 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可以叙述为:原告与被告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已达成如下合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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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处理,即对立案前发现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对于 清算主体有争议的,二审法院则应发回一审法院进行审查后进行裁判,但应当在裁定书中写明原因,不应认为是第一审裁判错误。 注释: ①参见李国光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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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为前提,既然原告已经撤诉,当然就不再存在司法权的运行问题,换言之,准许撤诉裁定书的送达即决定了司法权已运行终结和终止。 第三,《撤诉规定》对此情形如何 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该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表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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